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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数据到个人隐私
——论多层次的信息保护

2021-11-30栾康王宁

魅力中国 2021年29期
关键词:利用用户信息

栾康 王宁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 济南 250300)

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即the right to privacy ;在此后的百年时间之中,隐私权被视为人格权利的内容之一成为了法学界的共识,但是随着大数据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加强对于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的保护是当今法学界的当务之急。

一、个人信息与隐私

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个人信息的概念称谓并不统一。个人信息的概念滥觞于1968 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中提出的“资料保护”(data protection),这一年被称为“资料革命”年。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定性不仅仅是法学研究所应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立法的迫切需要。从法学的视野出发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定性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 中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2013) 中规定:个人信息是指可为信息系统所处理、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计算机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草案) 中规定:所谓个人信息,是指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其范围很广,包括姓名、年龄、体重、身高、档案、医疗记录、收入及消费和购买习惯、婚姻状况、教育背景、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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