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伤认定的管辖
2021-11-30罗友亮
魅力中国 2021年6期
罗友亮
(湖南省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 长沙 410008)
就当前我国对于工伤这一范畴,并没有非常明确与详细的认定,且明确提出细致的概念与认定方式。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各类工伤认定案例分析与研究中发现,主要可以工伤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劳动者直接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了其自身的伤害或死亡;第二种是劳动者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各类慢性病,或者是因为工作的间接原因导致的个人伤害或死亡。如,较为常见的有:第一类是由劳动者在参与工业生产的时候,被机械设备伤害致残或者致死的,;第二类是由于劳动者长期工作与高浓度甲醛或者高浓度风尘环境中,导致劳动者的身体出现了病变,如肺癌、肺结核等病案。在此,研究工作的开展将针对工伤认定的流程、工伤认定的体系结构、工伤认定的规范、工伤认定的标准以及工伤认定的方式展开相应的分析与讲解,希望能够为后续的工伤认定管辖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建议。
一、健全工伤认定流程,完善工伤认定体系
在当前我国的工伤认定应用与设计流程中,从开始阶段的设计工作开展,到现实环境中的应用活动开展在到后续的监督与管理以及管辖保障服务工作的开展,整体都是由一个部门来筹备完成的。在这一背景下,相当于一个部门及参与了筹划与设计,又参与了生产与实践,还参与的善后与保障。这样的工作开展模式非常不利于我国的工伤认定管辖能力提升,甚至会由于一个部门的管辖方式导致后续的工伤认定管辖工作开展成为“一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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