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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30刘派

经营者 2021年13期
关键词:类型化基金法律

刘派

(北京紫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100027)

一、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概述

从世界范围来看,私募股权基金有着多种多样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影响着相对应的企业的管理模式、决策方式以及组织架构模式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至今,出现了三种最常见、占比较大的类型,在具体实践中以及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司型、契约型及有限合伙型[1]。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最早出现于英国,而后在美国得到发展。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更能适应市场经济下资源配置的要求以及交易效率得到提高等特点,使得这种组织形式得到广泛运用,发展至今,相关制度的运用已经较为成熟。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实际上是以公司为外壳进行运作的,在具体形式上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投资人以股东身份进行直接出资,出资之后根据其出资的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然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模式进行投资管理,在实践中基金管理人也可作为股东[2]。在管理上,其运营方式根据管理团队组建模式的不同可分为自行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因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采用的是公司的管理模式,所以其运作受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使得该种组织形式有着稳定性较强、风险较小、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对组织形式影响较小、组织架构较为完备、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等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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