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的思考
2021-11-30马艳华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1年11期
马艳华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山东 诸城 262200)
1 引言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全面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作为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排污许可制度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发证、后到位”的总要求,对固定污染源实施“一证式”管理。污染源底数不清且管控不到位一直是环保工作的一块短板,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就是解决环境管理短板,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
2 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生态环境部依法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排污单位按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施分类管理。2019年公布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基础上,将单个对环境影响很小,数量巨大,长期游离于环保监管视野之外的排污单位纳入登记管理,从而实现固定污染源监管全覆盖[1]。
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如实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规范排污口、设置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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