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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管”些啥?怎么管?

2021-11-30山东张兆利

金秋 2021年9期
关键词:孙某继承人遗嘱

※文/山东·张兆利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自然人去世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价值越来越高,形式和内容也日趋多样。为此,我国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以适应日益复杂的遗产纠纷问题。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案例:赵某和妻子婚后育有4个子女。经过20多年的辛苦打拼,他们积累下临街门头房等200多万的家产,可以说人丁兴旺、生活幸福。谁料想,在一起突如其来的意外事故中,赵某夫妇和其长子被夺去生命,均没有留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应指定谁作为遗产管理人来处理继承问题呢?

说法:所谓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与产生,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那么,如何区分遗产管理人、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等法律概念呢?其实,遗产管理人兼具并包含了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的特征与内涵,遗产管理人除了保管遗产外,还须承担其他诸多职责。而遗嘱执行人则是有权执行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因此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继承,而遗产管理人可以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无人继承遗产等其他情形。本案中,因没有遗嘱执行人,故继承人应先协商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无法推选出,则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管”哪些事儿?

案例:孙某父亲早年前去世,其母靠平日做家庭保姆的收入,抚养孙某兄妹二人长大并各自成家。前些日子孙母病故,留下遗嘱指定孙某作为其遗嘱执行人。那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他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说法:遗产管理人确定并产生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开始履行自己的职责。民法典继承编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设立的目的就是要保护遗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保护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该制度的最核心内容。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清理遗产的目的是为了确立遗产的范围。专业的遗产管理人会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清点、核实。一般来说,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存款、不动产、贵重动产等实物财产都会知晓大概,但是一些非实物类财产,例如股权、数字货币、纸黄金、知识产权等则较为隐蔽,不易被其他继承人掌握,极易造成遗产的遗漏。因此,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可以有效地保障遗产的详尽、完整,确保遗产安全。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在清理并制作完遗产清单后,要及时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此时,遗产管理人不仅需要将遗产的具体情况和现状及时、如实报告,还要向“全体”继承人进行报告,即遗产管理人要依法查明继承人的范围,不能遗漏部分继承人。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实际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后,由于需要操办丧葬事宜、处理一些逝者身后事等,继承人可能不会立刻要求分割遗产。因此,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到遗产分割前,遗产管理人要负责防止遗产毁损、灭失。例如,对于破旧房屋的修缮、对于遗产中存在生鲜易腐货物的变卖处理以及对于大量现金的保价处理等等。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被继承人去世后,并非债务就此一笔勾销,在分割遗产前,要在其遗产范围内优先清偿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同理,被继承人去世后,也不意味着他的债务人可以不用再还钱了,此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也是遗产的一部分,应予以确定并分配。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遗产分割,一般是遗产管理人职责程序中的最后一步。在分割顺序上并非优先法定继承,而是需要先查明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协议等。如果未存在上述情形,则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如果是无人继承的遗产,则依据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规定执行。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这是一项兜底的职责规定,立法赋予遗产管理人必要时的职权,可以更好地管理遗产,保护继承人权益。例如,在确定被继承人债权时,遗产管理人可以继承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提起或参与与遗产有关的诉讼。

本案中,孙某被其母指定为遗嘱执行人,依据上述规定,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孙某应履行清理其母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并向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等义务。

管理人未尽职责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周大伯育有3名子女,老人去世时留下的公证遗嘱载明:“在我去世后,属于本人所有的现金及存款都不遗留给任何人所有,而只作为修建周家祠堂专用,在此我指定大女儿和小儿子作为本遗嘱的遗嘱执行人,代为保管该款项。”对此大儿子认为,父亲遗嘱指定的执行人均在外地工作,假如他们违背了父母遗愿,包括自己在内的其他合法继承人该如何维权呢?

说法: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违反法定职责,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二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上述条文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对遗产管理人采取的是过错归责原则,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此,遗产管理人侵权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有权请求遗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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