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利益-责任:村级组织行动伦理的多重逻辑
——基于苏北三村的考察
2021-11-30胡高强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胡高强
(华东理工大学 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237)
“行动伦理”是社会学中国化研究的一个重要创新。周飞舟认为在中国的关系社会中,有“伦”无“理”会导致人只有行动而无价值指引,而有“理”无“伦”则会导致价值难以指引行动。只有在“伦理”的结构中讨论人的行动,才不会“把行动作为纯粹工具理性的行动进行分析”。他指出,当代社会学研究中的行动和结构分析总是脱离行动的意义与价值,或者用单纯的利益-结构分析来解释行动。通过提出“行动伦理”的概念,周试图解决当代社会学中侧重“伦”而忽视“理”所导致的经验和理论研究难以深入的问题[1]。而陈心想通过对周提出的“行动伦理”概念的进一步解释,来讨论社会学中国化议题。他认为,“行动伦理”通过在一般意义上将“伦”字指“结构”,“理”字指“原则”及价值指引,形成了一个抽象的理论研究视角,从而超越了“关系社会”[2]。那么,“伦”能够超越中国社会思想史而成为社会学内容的关键在于,“它有自己的社会原理及社会事实方面的展示与特征”[3],也来源于中国乡村社会。
通过考察以往关于村级组织运作的研究发现,多数研究与周认为普遍重“伦”轻“理”的观点相符,即从结构性的“伦”的角度来解释村级组织的社会行动,忽视了村级组织运作过程中的充满价值指引的“理”。有学者在研究基层政府政策动员时,关注到了行动伦理的问题,并将其分为政治伦理和社会伦理两种类型,但他缩小了行动伦理概念的适用范围,脱离了关怀伦理向操作伦理转移,也就是说伦理的工具化是调节利益的手段,伦理保证行动的正当性是出于实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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