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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研究

2021-11-30姜凯阳大连海洋大学

营销界 2021年24期
关键词:二者民商法市场主体

姜凯阳 陈 阳(大连海洋大学)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在管理市场秩序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等方面,需要发挥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法律作用,这就需要做好两个法律之间关系的研究工作,明确二者在内容、目标、法律要素等方面的相同之处,找出二者在服务主体、管理方式、社会职能和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区别,加强二者的功能互补,为市场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概念

(一)民商法的基本概念

民商法主要是指民法与商法,按照国际分类,可将民商法分为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我国采用民商合一体例,对民事和商事进行统一立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原有法规条例,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纳入民法典中,这一体例符合的我国现行法律和现代民法发展的趋势。一般来讲,民法属于商品经济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大公民的财产,保护公民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而商法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将商事主体视为重点保护对象,如对合法的商业活动进行法律保护,加大对非法商业活动监管力度,并对惩处依据进行说明。

(二)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主要是指在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对所管辖的经营主体进行合理调整,体现了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也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制定以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民主、公平、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将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环保法作为体系结构,在国家干预经济下,以社会利益为基点,突出社会责任本位法的作用,以经济发展为目的,采用综合调整的方法进行经济管理。根据经济法实行中所取得的成效,不难看出经济法的制定和实行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改革方向具有一致性,有利于社会资源分配更加合理,弥补民法在市场经济应用中的不足,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1]。

■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两者之间具体联系

民商法与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两种法律,其在内容、目标、构成要素及功能作用等方面都存在着联系。(1)二者内容相似。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本质上都是为我国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目的在于完善国家调控手段,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因此,二者在调整内容上必然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国家在借助民商法进行市场调控过程中,也可以参照经济法的法律条文及相关规定,确保调控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二者目标一致。由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本质和调整内容相似,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为国家市场调控提供法律保障,维护市场秩序,使各民事主体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开展各项商业活动,这就不难看出民商法与经济法在保障目标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同时,我国法律制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受害主体的经济损失,这也使得二者在制定和调整目标上有着明显的相似性;(3)二者法律要素相同。法律要素的一致性是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具有联系性的重要表现,从理论上来讲,民商法是对民法和商法的总称,经济法是对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者都从属于法律范畴,具有相同的法律要素。此外,在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实施上,二者都包含了企业法人制度,要求通过各项基本原则来管理和约束市场主体,促使市场主体能够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合理行使权力,履行应尽的义务,突显了民商法与经济法法律要素的一致性;第四,二者功能作用互补。民商法与经济法作为重要法律,在市场资源配置和调控中起到积极作用,二者相互配合,不仅能够维护民事主体的个人利益,还能优化市场经济结构,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

另外,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作用功能存在一定的差别,这使得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互补的关系,比如,民商法对管控主体比较微观,容易弱化市场监管功能,需要借助经济法来弥补民商法实行中的不足。经济法的管控范围虽大,却难以对市场中各项具体的商业活动进行明确的规范,这就要求发挥民商法的互补作用,使二者形成合力,共同应用于市场经济发展中。

(二)两者之间主要区别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除了具有联系性,也存在一定的差异。(1)调整主体不同。民商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主体,侧重于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如公司、企业法人等,而经济法重点维护社会利益,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二者在服务对象方面存在差别;(2)调整方式不同。随着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依据民商法与经济法进行市场干预显得尤为重要,民商法侧重于对个体商户的调整,旨在通过有效手段调节法律纠纷,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根本,从多维度的角度出发,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性调整,维护社会利益;(3)社会职能不同。民商法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劳动法等法律内容,在市场经济调控中发挥着调节民事关系、实现公平交易的社会职能,而经济法多是反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法律,所承担的社会职能更加广泛;(4)价值取向不同。民商法与经济法不仅在管理理念、服务主体、社会职能等方面表现出差异性,二者的价值取向也不相同,民商法强调对个体人权的保护,经济法突出对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维护,因此,需要加强二者职能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市场调控中的积极作用。

■ 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融合策略

(一)加大相关法律宣传力度

市场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依靠市场自身调节,难以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这就需要国家作出适当干预,通过建立和完善民商法与经济法进行科学调控,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平稳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要加大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宣传力度,发挥两种法律融合的优势。一方面,要完善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内容,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根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保证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实效性,确保法律内容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标准。另一方面,国家要加强对二者结合优势的宣传,可以定期开展座谈会或者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网络宣传,扩大宣传范围,提高民商法和经济法融合与应用的宣传力,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护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

(二)注重调整范围相互结合

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既有着一定的联系,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法律调整范围方面,二者关于范围的界定有所不同,需要加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交互式融合,对市场经济进行科学有效的调整。一方面,国家及有关部门应意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民商法与经济法融合应用的重要性,在倡导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同时,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机制稳定运行。另一方面,在民商法和经济法范围调整过程中,要有明确的调整目标和规划,应结合当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内容,有关部门要在一时间捕捉市场信息,展开全面且有效的调控,借助民商法与经济法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

(三)重视调整模式借鉴融合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调整模式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分歧,通常表现为,民商法凭借司法进行调整,加强市场与主体沟通,以便更好地维护个体的经济利益。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传统的民商法调整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下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尤其在个体发生冲突时,通过司法途径难以有效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国家进行科学合理的干预,利用公共权利来监管市场秩序,约束市场主体的商事活动以及调节个人纠纷等。

(四)加强调整作用彼此协调

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和优化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融合手段,必须要明确二者的关系,找准市场定位,抓住二者结合与协调契机,通过合理调整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功能作用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市场个体若能依法合理地行使权利,履行应尽的责任,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不免存在个别市场主体过于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导致市场交易中缺少公平,造成国民经济两极分化的现象,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国家在借助民商法进行市场干预过程中,可以配合经济法来调整,加强民商法与经济法作用彼此协调,维护市场经济体制平稳运行。

■ 结语

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对于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实现二者融合应用的价值,要求在明确二者概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二者的联系和差别,加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有机结合,发挥二者融合的最大化效用,促进我国各行各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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