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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测试项目豁免制度研究

2021-11-30蒋辉宇凌冰翠

关键词:沙盒测试项目牌照

蒋辉宇, 凌冰翠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41)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在对传统监管理念进行巨大革新后,产生了一种新型监管方式即金融科技“监管沙盒”(以下简称“沙盒”),在解决鼓励金融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的矛盾中起着重要作用[1],并逐渐成为国际金融科技监管的主流形式[2]。然而,“沙盒”有着严格的准入条件限制,使得许多创新性与技术性较强的测试项目,由于其所属企业的资金、金融牌照等原因难以入盒测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创新。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测试项目豁免制度(以下简称豁免制度)通过授予测试项目所属企业金融牌照豁免等方式,降低“沙盒”准入门槛,使得更多创新性较强的测试项目能加入测试,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科技发展,是各国“沙盒”规范中亟待建立的制度。自2017年起,我国赣州、深圳、山东和杭州等地陆续开展了由各行业组织主导的“沙盒”;2019—202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又相继在北京、广州、深圳等9个城市进行“沙盒”试点,并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及工作文件,如《宁波市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北京)项目申报手册》等。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沙盒”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制定统一的法规。豁免制度的构建,有利于促进并加快我国“沙盒”相关立法。

一、豁免制度概述

1. 豁免的内涵

(1) 豁免的界定

就法律关系本质而言,“沙盒”事实上是金融监管机构与测试项目所属企业之间签订的一项行政协议[3]。在该协议中,监管机构在充分保护测试消费者权益并严防风险外溢的前提下,通过放宽监管要求,帮助更多金融机构将先进前沿的金融项目付诸社会实践[4]。豁免则是金融监管机构在测试项目不满足正常入市条件的情况下,为测试项目及其所属企业所提供的临时性、优惠性进入特定监管范围开展测试的一系列程序与实体行为。这些程序与实体行为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现行有效的监管规则进行突破,在降低测试项目监管标准的条件下,对测试项目所属企业设定相对严格的行为规范与责任准则,以实现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双重目标。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来看,豁免本质上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行政许可行为。

(2) 豁免的特征

豁免具有专业性。一方面,申请豁免的测试项目属于金融科技范畴,而金融科技以数据科技为核心,涉及区块链、大数据、智能投顾、数字支付等众多新型金融领域,专业性较强[5]。另一方面,“沙盒”测试项目的豁免涉及申请、受理、审核、复议、监督等诸多程序,涵盖豁免的标准、权益保护要求、范围及形式等诸多内容,应当由金融监管机构的专业工作人员慎重审核后实施,专业性较强。

豁免具有时限性。豁免的目的在于使相关测试项目顺利入盒测试,因此仅在测试期间有效,一旦测试项目终止测试退出沙盒,豁免即刻失效。

豁免具有个案性。豁免因具体测试项目而异,每个测试项目的豁免内容、方式、要求都不尽相同,应当综合考虑测试项目的内容、风险及创新程度等因素来进行具体设计。此外,豁免申请的审核标准也具有个案差异,应当给予金融监管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准许其在充分考虑测试项目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及所属企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风险防控措施等因素后慎重决定。

2. 构建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1) 通过制度“松绑”促进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金融科技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金融与科技高度融合后产生了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数字支付等众多技术性极强的新型金融产品与服务。然而,由于科技发展瞬息万变,技术新旧更替较快,使得金融科技创新产品与服务对时效性要求较高,而在传统监管规则与环境下所形成的入市审核周期过长,可能导致金融创新错过最佳时机[6]。因此,应当构建豁免制度,通过制度“松绑”降低进入“沙盒”的规则门槛,缩短审核周期,进而降低金融创新合规成本,提高金融科技创新效率,给予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及时面世之机会[7]。

(2) 促使测试项目尽可能提前充分暴露风险

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核后批准入盒测试的项目,虽然创新性、技术性及专业性较强,但也正因为其具有这些特性而可能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豁免制度降低了“沙盒”的准入门槛与监管标准,在测试期间给予测试项目更大的自由,有利于促使测试项目尽可能提前充分暴露风险,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安全。

(3) 为监管机构与测试项目所属企业积极沟通提供契机

金融监管的理想状态是在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这既要求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等实际运行的风险能及时、准确、有效地被监管机构获悉,又要求被监管对象应当熟知且可预期监管机构的监管底线[8]。然而,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监管部门严格按照金融业法律制度进行监管,属于一种刚性监管,且常表现为事后监管,行政色彩浓厚。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之间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良性互动,导致监管机构无法及时有效地知悉金融产品与服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不利于维护金融市场安全。豁免制度通过入盒前的豁免申请、受理、审查等程序,以及入盒后的豁免监督等程序,使得我国金融监管模式从传统的事后监管、结果监管转化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为监管机构与测试项目所属企业提供了沟通契机,加强了二者的有效沟通,有利于监管机构与测试项目所属企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二、豁免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1. 英国:“特许授权”模式下之豁免

英国的豁免制度采取的是一种“特许授权”模式。在该模式下,为确保测试项目顺利入盒,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以下简称FCA)有权在国内法与欧盟法规制的范围内豁免或修订相关规定。根据欧盟法律、《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以下简称FSMA)及2015年5月FCA发布的《监管沙盒》报告可知,英国豁免制度有新设监管规则、修改监管放弃权、修改豁免规则、修改商业目的四种形式[9]。

(1) 新设监管规则

新设监管规则主要适用于新型测试项目,是指新型测试项目所属企业可以向FCA申请单独修改授权要求与监管规则,以便其入盒测试。新设监管规则仅适用于受FSMA监管的活动,超出FSMA监管范围的业务(如支付服务与电子货币)(1)英国《支付服务条例》和《电子货币条例》已经为小型支付机构及电子货币公司提供了较简便的登记制度,并在这些条例不适用时提供了若干豁免(例如有限网络)。,则不得申请该种形式的豁免。因此,此种豁免形式影响有限。但是,新设监管规则能够减少测试项目所属企业申请入盒时所需遵守的授权要求与监管要求,使得金融监管制度更为灵活和开放。

(2) 修改监管放弃权

FCA具有一定的豁免权,但其豁免权受当时欧盟法律与FSMA中监管放弃权的限制。为了使更多测试项目获得豁免,英国政府考虑对FSMA中的监管放弃权进行修改。根据英国现行法律规定,审慎监管局(2)“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简称PRA),负责微观审慎管理英国所有存款吸收机构、保险公司和系统重要性投资公司。FCA则负责其他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以及所有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以满足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透明以及促进竞争等需要。在监管规则不适用且修订后不影响审慎监管局目标的前提下,有权对监管规则进行豁免或修订,测试项目仅需遵守修改后的监管规则即可。此外,虽然FCA对于当时欧盟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豁免权,但可由英国政府出面就监管放弃权的放弃条件与欧盟进行协商修改,以扩大FCA“沙盒”内规则的豁免权[10]。

(3) 修改豁免规则

修改豁免规则是指FCA有权有针对性地对每个测试项目所适用的豁免条款进行修改。该规则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判断,因此专业性与针对性极强,仅适用于单个测试项目。这极大程度地降低了监管限制,满足了不同测试项目的测试需求,有利于保护和激励企业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但可操作性与实用性较低。

(4) 修改商业目的

修改商业目的是指当测试项目各方面条件均已达到“沙盒”申请标准时,FCA可通过修改商业目的的方式,将某些测试行为规定为非商业目的,使测试项目突破监管准入限制并入盒测试。通过将测试项目的运营目标由商业目的修改为非商业目的,测试项目应当接受的监管标准,也将由针对商业目的项目较为严苛的标准,改变为针对公益性、非商业目的项目较为宽松的标准。运营目标的修改和变化事实上降低了“沙盒”的准入门槛,是一种相对有效且实用性较强的豁免方式。然而,该豁免方式的适用存在一个明确的前提,即在英国对于商业目的与非商业目的之项目或企业的监管标准在监管程度与水平上具有较大差异,否则该豁免方式没有明显实际意义。

2. 澳大利亚:“牌照豁免”模式之豁免

澳大利亚的豁免制度主要表现为对测试项目所属企业金融牌照的豁免,具体包括金融服务牌照豁免与信贷许可证豁免两大类。澳大利亚政府根据2020年2月的立法修正案以及2020年5月28日的后续条例引入了强化版“沙盒”(Enhanced Regulatory Sandbox,以下简称ERS),取代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以下简称ASIC)2020年9月1日以前的“沙盒”,因此,规制相关许可豁免的条例也相应变更为《2020年公司(FinTech沙盒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豁免)条例》与《2020年国家消费者信贷保护(FinTech沙盒澳大利亚信贷许可豁免)条例》(统称ERS条例)[11]。

(1) 金融服务牌照豁免

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Australian Financial Services Licensee,以下简称AFSL),是依据澳大利亚《公司法》第913条B款颁发的商业主体有权经营和提供金融服务的凭证。在澳大利亚,因申请通过率低、周期长、流程复杂,导致获取AFSL难度较大。为了避免因复杂的牌照申请流程而使测试项目错过入盒时机,ASIC实施了金融服务牌照豁免措施,并受《2020年公司(FinTech沙盒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豁免)条例》规制。金融服务牌照豁免是指当测试企业申请入盒测试时,若经ASIC审核发现其符合申请资格规定以及相关文件所载条件,即可在法律上享受24个月的金融服务牌照豁免。此项豁免适用于澳大利亚未获取金融牌照的企业、在本地注册的无执照外国公司以及持牌企业目前未获授权提供的新服务,豁免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12]。获得金融服务牌照豁免测试项目的所属企业,在测试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向客户及潜在客户告知其已向ASIC备案豁免,且没有金融服务牌照,严禁误导或暗示测试消费者其已获得ASIC有关金融服务牌照的许可、授权或批准[13]。

(2) 信贷许可证豁免

澳大利亚信贷许可证(Australian Credit Licensee,以下简称ACL),是依据澳大利亚《国家信用法》第35条颁发的商业主体有权从事特定信用活动的凭证。澳大利亚信贷许可证豁免受《2020年国家消费者信贷保护(FinTech沙盒澳大利亚信贷许可豁免)条例》规制,其入盒测试资格、豁免时长、豁免条件等与金融服务牌照豁免基本相同,豁免范围主要涉及信贷活动,具体指已签订或拟签订信用合同的信贷活动,且相关信用合同必须满足下列条件:①相关信用合同不是反向抵押贷款或小额信贷合同;②根据相关信贷合同可能提供的信贷额,均未以《1996年破产条例》第6.03(2)条所涵盖的消费者家庭财产或其留置权作抵押;③相关信贷合同的信贷额度超过2000元,但不超过25000元;④相关信贷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4年[14]。

3. 中国香港地区:“分业监管”模式下之豁免

中国香港地区“沙盒”的监管主体不同于英国、澳大利亚的单一主体,其监管主体有三个,除最先推出“沙盒”的香港地区金融管理局外,还包括香港地区证监会及香港地区保监局,三者各司其职,形成了中国香港地区独特的“分业监管”模式。中国香港地区的豁免制度主要体现在香港地区金融管理局与香港地区证监会的“沙盒”中。香港地区金融管理局采取的是局部豁免,规定测试项目所属企业在测试期间无需满足金融管理局的所有监管要求,并根据各所属企业情况制定适当的灵活监管方案[15]。香港地区证监会允许入盒测试的项目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持牌机构、拟开展《证券与期货条例》中受规管活动的初创企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其豁免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取牌照豁免方式[16]。根据中国香港地区的监管规则,开展虚拟资产投资管理活动必须持有相关牌照,然而,目前尚无一家平台获取此类牌照。为了让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顺利入盒测试,推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发展,香港地区证监会将给予其短期金融牌照豁免,允许其在“沙盒”测试期间从事持牌机构的相关业务[17]。

三、我国豁免制度的设计路径

根据我国金融法治体系,应当从法律、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三个层面对豁免制度进行规制,以推动出台系统且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

1. 法律层面:设立豁免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存在三类禁止事项:一是禁止设定全国统一的许可事项;二是禁止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三是禁止设定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本地的许可。“沙盒”豁免制度属于全国统一的许可事项,应当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目前,我国金融科技监管虽然在实践中已经采取了一些试验性的监管方法,但是尚未通过立法建立统一法律制度对“沙盒”的准入制度、退出制度、测试消费者保护制度、测试项目豁免制度等进行规制[18]。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统一的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从法律层面对豁免制度进行规制,使“沙盒”测试项目的豁免有章可循。

2. 国务院决定:过渡性设定豁免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尚未制定法律且有必要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以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设定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对相关行政许可进行规制。近年来,我国开始在各地开展“沙盒”的本土实践,其测试项目豁免许可的设定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然而,由于法律的制定程序复杂、历时较长,难以满足市场中测试项目亟待通过豁免制度入盒测试的需求。因此,可暂时通过国务院决定的方式设定国家层面的豁免许可,待立法时机成熟时,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金融科技监管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3. 部门规章:具体规制豁免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法律或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与证监会可以通过制定部门规章的方式对豁免的申请程序、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复议程序等程序性规定,以及豁免标准、权益保护要求、应急预案、范围、方式等实体性规定进行具体规制,以便更好地实施“沙盒”测试项目豁免。

四、豁免制度的程序性设计

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目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基本形成了以“一委一行两会+地方金融监管局”为主体的监管模式。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央行的宏观调控及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微观调控[19];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政策指引以及金融监管机制创新,主要进行宏观调控;银保监会与证监会负责对银行保险业及证券业“沙盒”进行具体规制,实施微观调控;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管理本地具体实施的“沙盒”。我国“沙盒”测试项目豁免的程序性制度,应当在上述金融监管机构分业监管的模式下进行构建。

1. 申请程序

豁免申请应当在测试项目入盒申请期限内提出,且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豁免可由测试项目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也可由其委托代理人申请。申请人在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时,应当在申请书上写明申请豁免的具体事项及方式。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因此豁免应当由测试项目所属企业根据其类别,在入盒申请期限内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豁免范围、豁免形式、豁免期间等。此外,测试项目所属企业在提交豁免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包括测试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及在测试期间发生金融风险的应急预案等。

2. 受理程序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与证监会在收到豁免申请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若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且可当场更正的,各监管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予以受理。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各监管机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测试项目所属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通知书;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20]。测试项目所属企业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存在错误的,不予受理。

3. 审查程序

豁免的审查属于实质性审查,即不仅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满足形式要求,还要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保测试项目符合豁免的申请标准。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受理测试项目豁免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标准由各监管机构根据自身监管权限分别拟定,但对于相同的审查项目,如消费者保护与风险防控等,三个监管机构应当制定统一标准,以确保审查的公正性。经审查后,各监管机构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豁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对于审查未通过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不予豁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监管机构申请复议。

4. 复议程序

豁免的复议属于纠纷处理程序,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审查后,对测试项目所属企业的豁免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或拒绝豁免决定时,该企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监管机构申请复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内部复议机构分别是条法司、法规部及法律部,各监管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移交至各自的内部复议机构处理。各内部复议机构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各内部复议机构作出维持决定的,监管机构不得对测试项目进行豁免;各内部复议机构作出变更决定的,监管机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日内对测试项目的豁免申请进行二次审查,并根据其结果决定是否对测试项目进行豁免。测试项目经二次审查仍未通过的,不得再次申请复议。若对二次审查程序存在异议,可向监管机构申请启动监督程序。

5. 监督程序

对豁免的监督贯穿豁免的整个过程,金融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实施这一监督。豁免的监督应当分为两个阶段,即入盒前、入盒后的监督。

入盒前豁免的监督,是指对豁免的申请程序、受理程序、审查程序以及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这一阶段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三个监管机构作为监督主体。

入盒后豁免的监督,是指对取得豁免的测试项目在测试期间是否履行了豁免的相关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与金融风险等)进行监督,这一阶段的监督应当由地方金融监管局实施。金融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督时,应当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记录并及时向测试消费者公布。各监管机构若发现测试项目豁免的获得程序及纠纷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存在问题,或提交的豁免申请材料真实性存在问题,则应当及时撤销豁免。地方金融监管局若发现测试项目在测试期间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在5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终止测试,向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报告并提请撤销豁免。地方金融监管局若发现测试项目在测试期间存在重大金融风险或安全隐患等问题时,应当立即终止测试,向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报告并提请撤销豁免。豁免的监督应当既可以由各金融监管机构主动实施,也可以根据豁免之利益相关者的申请而启动实施。

五、豁免制度的实体性构建

1. 豁免标准

(1) 技术标准

豁免的技术标准包含科研人员、科研设备、项目专利、研发资金四个方面的指标。对测试项目所属企业而言,豁免的技术标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在科研人员方面,通过加强团队建设、制定人才激励保障制度、拓宽人才引进渠道等,合理增加金融科技人员占比,广泛吸收高学历、多经验的科研人才;在科研设备方面,配备能够进行大数据、云计算等操作的高级计算机、专门用于研发的实验室等,加强人工智能、分布式数据库等新兴技术的研发及大数据、云计算等的应用;在项目专利方面,具备一定数量的专利技术,且除专利权归属于所属企业的技术外,均应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在研发资金方面,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投入测试项目的研发资金最少占整体投入的45%~50%。

(2) 安全标准

申请豁免的测试项目大多发展时间尚短,无论是技术水平还是商业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可能存在一定的技术缺陷,存在黑客入侵、信息泄露等风险,因此在申请豁免时应当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21]。豁免的安全标准主要包括资金保障、数据安全、交易安全、算法安全、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内容。申请豁免的测试项目所属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保障,在申请豁免时应当提供财务报表或年度报表等材料,证明其足以支付测试费用及测试失败后的赔付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的相关规定,测试项目所属企业还应当健全风险监测预警与早期干预机制,完善金融业务风险防控制度,确保测试项目的数据安全、交易安全及算法安全[22]。此外,测试项目所属企业申请豁免时还应当考虑测试项目自身的法律风险,如洗钱风险等。

2. 权益保护要求

豁免的权益保护重点在于对测试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保护测试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权益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利等。近年来,金融科技在追求创新性与技术性的同时,其产品与服务的金融风险也越发隐蔽且难以确定。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导致测试消费者在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测试阶段承担着更多更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申请豁免的测试项目所属企业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2020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测试消费者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具体包括:(1)测试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机制;(2)测试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机制;(3)测试产品和服务信息查询机制;(4)测试消费者投诉受理及处理机制;(5)测试消费者损失赔偿机制;(6)测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通过此类制度,充分保障测试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及时解决测试消费者的消费争议[23]。

3. 应急预案

豁免的应急预案,是指获得豁免入盒测试的项目,在测试期间违反监管要求、豁免条件或突发金融风险时,金融监管机构及测试项目所属企业应当采取的应急对策措施。豁免的应急预案包含两个部分,即金融监管机构、测试项目所属企业的应急预案。

(1) 金融监管机构应急预案

我国“沙盒”测试期间的监管宜由地方金融监管局实施,因此各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制定测试项目突发金融风险时的应急预案。对于测试期间违反监管要求的测试项目,各地方金融监管局应立即通知测试项目所属企业中止测试,并限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监管要求的,恢复测试;若超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报告并提请撤销豁免,退出沙盒。对于测试期间突发重大金融风险的测试项目,各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立即终止测试,向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报告并提请撤销豁免。若相关测试项目在测试期间给测试消费者造成损失,各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及时统计测试消费者因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并告知测试消费者及测试项目所属企业,责令后者立即启动损失赔偿机制,赔偿测试消费者的损失。

(2) 测试项目所属企业应急预案

测试项目所属企业的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取得豁免的测试项目在测试期间发生金融风险的情形。当取得豁免的测试项目在测试期间发生金融风险时,其所属企业应当立即成立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小组,暂停相关交易,向各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并及时向测试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小组应在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督下,统计测试消费者因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并启动损失赔偿机制及时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

4. 豁免范围

“沙盒”测试项目主要分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两种,因所属类型不同,其豁免范围各具差异。金融产品主要包括证券、保险产品及支付产品等。一般而言,考虑到风险控制与测试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的豁免范围仅包括所有上市和可报价的证券及所有由政府发行的债券。保险产品的豁免仅限于财产险,且此类财产不包括需要长期关注的产品。人身险(如寿险、意外险、健康险等)都不可申请豁免,因为此类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应当由法律严格规制,避免出现骗保行为。支付产品的豁免取决于其所属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申请豁免的支付产品其第三方必须是具备一定实力与信誉的机构,且支付过程必须与银联或网联对接。此外,我国对于金融科技产品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10月25日联合发布的《金融科技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金融科技产品包括客户端软件、安全芯片、安全载体、嵌入式应用软件、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支付销售点(POS)终端、移动终端可信执行环境(TEE)、可信应用程序(TA)、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含显码设备和扫码设备)、声纹识别系统和云计算平台。因此,我国可申请豁免的金融科技产品除应当符合上述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属于上述11种金融科技产品的范围。

我国金融服务的豁免应当由金融服务内容决定,通常提供一般及个人意见的金融服务、经营金融产品可以豁免,但发行金融产品或提供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等服务不可豁免,因为后者服务内容较为复杂,需要长时间测试,不利于发挥“沙盒”的制度优势。

5. 豁免形式

我国的金融监管以金融牌照类市场准入监管为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授予相关企业金融牌照的方式来实施监管。目前,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及典当等12种。

由于金融牌照申请周期长、流程复杂、条件严苛,致使许多企业因难以及时获取金融牌照而无法开展相关业务,不利于金融创新。因此,豁免制度可采取金融牌照豁免的方式,准许测试项目所属企业在未取得相关牌照的前提下开展相关项目并入盒测试。金融监管机构实施金融牌照豁免的方式可分为两类:一是给予短期金融牌照豁免,准许在测试期间开展相关项目;二是授予限制性金融牌照,准许在测试期间从事该牌照所规定的特定业务。此外,对于新型测试项目,除了金融牌照豁免外,我国还可以借鉴英国新设监管规则的方式实施豁免。所属企业可根据新型测试项目类型,分别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单独修改授权要求与监管规则,监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可在不违反上位法中强制性规则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修改监管规则,以便新型测试项目及时入盒测试。

六、结 语

“沙盒”准入制度的高门槛,使得许多创新性与技术性极强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难以入盒测试,限制了金融科技的创新与发展。为了避免“沙盒”准入制度的掣肘,我国应当通过制定金融科技相关法律、国务院决定及部门规章等形式,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测试项目豁免制度的程序性及实体性规定进行具体设计,建立完善的豁免制度,以鼓励金融创新,丰富并完善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整体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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