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攻坚 与法相伴
2021-11-30张兆利
云南农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
2020年10月17日,是我国第7个扶贫日,也是第28个国际消除贫困日,眼下脱贫攻坚战已取得全面胜利。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千家万户,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扶贫法律知识,以期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
扶贫款物“碰”不得
案例:某村被认定为相对贫困村,上级财政和扶贫单位投入资金对该村进行“精准扶贫”。期间,该村支部书记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虚开发票、虚报管理人员误工费等方式,先后多次套取财政扶贫专项资金2万余元,用于应由个人支付的车辆油费、餐费等支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开展扶贫工作中违反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将扶贫专项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点评:有的人可能认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干部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会成为贪污犯罪的主体,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众所周知,贪污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贪污罪主体的主要部分;另一类人员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委托,以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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