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下枢纽型社会组织培育能力现状
——以M 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例
2021-11-29南京理工大学
营销界 2021年11期
南京理工大学 李 成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发挥基层各类社会组织协同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党的十九大进一步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必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近年来,由于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需要,社会组织被明确作为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社会组织数量在此背景下快速增长,截至2018 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1.6 万个。因此,社会组织培育、提升其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成为政策重点[1]。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是双重属性的,即根据组织性质,在民政部门备案,并受到民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双重管理。“双重管理体制”一方面可以通过双重负责来保障社会团体的运行安全、规范和有序,同时,双审核能够约束社会团体活动的开展,使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然而,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这种双重管理的制度呈现出了历史的局限性,有的时候不仅不能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反而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的掣肘。新的发展理念和时代下,枢纽型社会组织更加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其具有联合性有助于政府实现对于社会组织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枢纽型社会组织通常是由政府机构出资购买服务,以此来减轻政府或社会组织的工作量,所以他们发挥的功能往往是由基层政府主导和决定的,通过实际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如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服务偏向行政化,受到区、街道、社区三重的管理,自主性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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