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同情理论的道德认可:困境与消解
2021-11-29万礼洋刘佳男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万礼洋,刘佳男
(长沙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4)
当代社会的道德样貌总体呈现出多元化和个体化的发展趋势,而任何社会的良性维续都需要共同体的道德认可作为根本基础。如何为具有文化特殊性的道德环境提供一种负责任的规范框架,成为当代道德治理的中心议题。一方面,必须为道德认可的来源给予思辨性的理论阐释;另一方面,这种理论阐释需要为现实社会的交往实践奠定有效的行为逻辑。关于道德认可的治理挑战要求我们重审西方现代伦理思想的理论背景,挖掘其潜在的道德假设和价值动议,从而超越固有的理论依赖和思维定式,为构建积极有序的本土道德治理模式提供深入反思和有效前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本文试图关注休谟的同情理论在其道德认可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为当代道德基础的构筑之路拟定方位。在休谟看来,同情心就是我们所具有的凭借与他人的交流和交往,从而感受到对方情感和激情的天然倾向。它既是个体间道德认可的情感源泉,也是判断痛苦与快乐的激情标准。
某种程度上,休谟最先试图用基础性的原理来解释纷繁复杂的人类情感与道德现象,其中同情原则就是最为主要的一个部分。从词组演化上来说,同情一词,由sym(with)与pathy(passion)两部分构成,被译为“与……产生共情”或“与……形成同感”[1]。在谈及同情概念的同时,休谟强调应当区别于怜悯、仁慈、宽容等其他相近的概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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