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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视域下被害人错误同意的效力认定

2021-11-29■余洋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12期
关键词:困境

■余 洋

骗奸类案件中存在胁迫和欺骗两种行为模式,骗奸案中的胁迫仅包括身处困境中的被害人基于交易同意牺牲性自主决定权的情形。区分骗奸案中胁迫和欺骗可依据“趋利避害”原则,当被害人为“避害”而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属于胁迫型骗奸;当被害人为“趋利”而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属于欺骗型骗奸。当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方式的,应根据被害人所处困境和具体环境下被害人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综合判断胁迫程度;当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方式的,应根据事实错误动机错误说判断何种错误类型导致被害人的错误同意无效,事实错误阻却被害人错误同意的效力,动机错误不影响被害人错误同意的效力,事实错误包括对性行为对象、是否性交和性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其他错误均属于动机错误。

一、问题的提出

在意识形成自由或意志活动自由的犯罪中,被害人同意阻却行为构成要件的该当性。[1](P504)强奸罪的本质在于违背被害人意志,被害人是否同意性交是决定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关键。但是,被害人意志是否被违背或是否作出阻却犯罪构成的同意,并不是一个容易认定的问题,特别是在骗奸类案件中。针对骗奸案中被害人“同意”效力的解读,即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欺骗使被害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情景下,被害人同意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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