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数据共享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21-11-29范亚慧郑建华
农业大数据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科学
范亚慧 朱 亮,2* 赵 华,2 郑建华,2
(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81;2.国家新闻出版署农业融合出版知识挖掘与知识服务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81)
1 引言
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研究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研、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1]。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科学数据已经遍及科学活动的方方面面,成为信息时代最基本、最活跃的科技资源。实施科学数据共享不仅可以验证现有研究,还有助于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更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很多国家已经逐渐意识到科学数据共享在知识创新体系中发挥的重要战略作用,纷纷开展科学数据共享相关工作。但是,在科学数据共享的道路上依然存在一定的障碍,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一个突出问题。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美国就推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欧盟通过了8 个关于数字化问题的知识产权保护指令(Directives),指令打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主张采用“特别权”对不符合版权保护要求的数据给予保护;美国通过了《数字化前年之际版权法案》。1996 年欧洲议会创新性的提出了对数据库进行知识产权保护[2]。Creative Commons 针对数据著作权认证问题提出了Science Commons[3]。2017年,欧盟在“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开放获取”为主题的研讨会中指出知识产权是确保不同知识产权创造者努力得到相应回报必不可少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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