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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判定标准之构建
——以“二十二冶集团诉唐山市税务局案”为例

2021-11-29田开友吴洁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企业

田开友,吴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是指税务机关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确实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做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含糊,因而实践中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前扣除时,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税务机关与法院之间在对企业的成本费用等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是否合理性、是否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这不仅导致企业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也降低了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税效率,税企争议由此增加的同时也给税务司法带来新的挑战。本文选取学术和实践价值高、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二十二冶集团诉唐山市税务局案”[注]此案被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评选为中国首届“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具体内容参见〔2017〕冀0203行初366号。作为研判对象,通过案情梳理、问题整理、学理分析等研究进路,试图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的判定标准构建提供可能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一、基本案情与问题整理

(一)基本案情和法院观点

2017年5月5日,被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唐山市国税稽查局”)对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冀唐国税稽处〔2017〕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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