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转商的基本法律问题探析
——以新麦21与扬麦15案为例
2021-11-29程远龙张振祥姚利祥
中国种业 2021年12期
关键词:质量
程远龙 张振祥 姚利祥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 230601)
2021 年国家将农业种业的重要性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促进农业种业的发展,研发、选育、生产、繁殖、推广、销售等环节缺一不可,想要进一步推进农业种业商业化育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品种育繁至关重要。实务中,委托繁种是常态,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虽属合同法律关系,但因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得该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发生纠纷后的处理均与一般合同有所不同。例如,该类案件的案由如何确定,实践中各法院尚不统一,或糅杂于买卖合同之中,或认为属加工承揽合同;种子的质量问题一般通过鉴定见分晓,但具体到案件中无标的物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尚无可借鉴之法;受托繁种普遍情形下不可避免的转商问题——转商合理性如何认定,转商一方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等。本文选取了委托繁种纠纷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两起系列案件,梳理了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同时结合案件,对以上问题做出了回答,以点映面,以期对同类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1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1.1 案情简介原告受托长期为被告生产、繁殖种子(行业简称“繁种”)。2016 年10 月,原被告签订《新麦21 繁种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代繁新麦21种子,被告于2017 年10 月20 日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2017年10月,原被告又签订了《扬麦15 繁种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代繁扬麦15 种子,被告于2018 年10 月20 日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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