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监管形势下核电厂特种设备管理思考

2021-11-29

中国核电 2021年2期
关键词:特种设备核电厂核电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山东 海阳 265116)

由于核电厂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长期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相关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情况得不到保证,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近几年,该领域监管态势出现新变化,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始全面停止核电厂范围内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对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予以注销[1],核电特种设备处于监管空白。面对此种情况,核安全局相关机构正在开展核电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现状调研工作,后续可能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参考特种设备监管体系,结合运营核电厂特殊性和复杂性,讨论其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分类管理,并为未来监管相关标准制定提出建议。

1 特种设备监管体系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等设施。为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为基础,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引用标准在内五个层次的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全过程、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在法规体系之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还组建有一套完整的监管和技术机构体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负责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2]。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列入目录管理的特种设备实施许可、检查、执法、事故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布以及统计分析等行政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特检院作为安全监管体系中的技术力量,负责具体实施使用环节中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

2 核电特种设备监管情况

核电厂日常运营涉及数量众多、种类各异的特种设备,客观需要一套健全的使用和检查制度进行安全管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均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核设施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长期以来,各方对“核设施”概念的范围没有统一认识,核电厂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监管机构不明确,管理范围、管理方式没有统一标准,核电特种设备处于“有管无监、管理无方”的状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核设施”概念的范围明确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根据这一规定,核电厂作为一个整体,其范围内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彻底剥离,国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构全面停止了核电厂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后续可能由国家核安全局承担起核电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职责。近期,核安全局相关机构已经开始对核电厂特种设备管理现状展开调研,为后续监管制度和体系的建立提供依据。

3 核电特种设备特点及分类

核电厂范围内特种设备被区别对待,原因在于相比常规特种设备,部分核电特种设备在功能、运行环境、检验要求方面确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有必要予以专门考虑。本文从核安全功能、辐射风险和设备通用性角度,将运营核电厂范围内特种设备划分为四类:

(1)涉及核安全功能的特种设备

此类设备的设计准则、制造要求和使用条件与常规特种设备存在较大差异,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定期检查环节均由核安全局实施严格监管,不宜再按照特种设备体系进行重复监管。

(2)辐射控制区内不涉及核安全功能的特种设备

此类设备不在核安全局监管范围,相比常规特种设备有如下三个特点:

1)设备位于辐射控制区内,且自身可能带有放射性,因此对其进行检查的工作人员需进行放射性工作适应性评价,并需要开展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相关培训;

2)检查设备存在辐射沾污可能;

3)检查时受到机组运行状态的限制。

鉴于此类设备在检查人员、检查设备和检查时机三方面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需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方式,不宜与常规特种设备统一管理。

(3)常规岛及核电厂配套设施工艺系统特种设备

这类工艺系统中的特种设备主要为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例如二回路汽水循环系统工艺管道和各类换热器。设备不涉及核安全功能与辐射风险,设备结构与类型也与常规火电较为相似。经过长期发展,基于对安全和稳定性的高度要求,核电厂对此类设备制定了细致、周密的管理方案,编排了严谨的检查计划。工艺系统相关设备的管理方案和检查计划,各核电厂总体相似,但技术细节均按照自身设计和运行情况确定,并经过持续改进。管理实践证明,这套管理体系成熟、有效。此类设备宜延续现有安全管理方式。

(4)核电厂范围内使用的通用特种设备

核电厂范围内有大量特种设备在实际使用中并不涉及核安全和辐射风险,也非特定工艺系统的专用装置,属于通用特种设备,如办公电梯、起重机械、气瓶等。对于这类通用特种设备,可以直接采取现行成熟的监督管理模式,按照通用技术标准,由营运单位采购特种设备检验服务开展安全管理。

4 监管建议

对核电厂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行监管,有利于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施质量,提升安全水平。开展监管工作,首先需要制定相关的标准、规范。基于工作经验,本文对核电特种设备相关监管标准的制定提出如下建议。

(1)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首先是特种设备的分类。从核安全、辐射风险和通用性三个维度,核电厂范围内涉及的特种设备可分为四类。

其次是监管关注点的不同。第一类特种设备关注核安全,严格把控生产制造源头质量;其余三类特种设备重点关注工业安全要求,规范后期维护检验。

第三是检验人员的分类。对于涉及核安全功能和辐射风险的特种设备,宜由核电领域专业检测队伍实施相应检查和评估;对于通用类特种设备,宜借助现有特种设备领域技术力量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2)基于管理现状

核电厂特种设备一线工作者积极探索,互相沟通,克服监管政策不明确的困难,结合核电特点,摸索出了较为完整的管理思路,构建了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措施。经过实践的检验,这些思路、体系和措施是有效的。监管责任落实后,相应标准规范宜基于目前管理现状,从而进一步提高核电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标准性、规范性。

(3)体现核电管理特点

为确保核安全,全球核电行业在近70年的发展历程中在文化、体系和措施方面持续探索,形成了核电特有的管理理念和制度,确保了核电厂的长久安全。核电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标准和制度,宜参考核电管理理念、符合核电管理体系。

(4)打通监督体系间接口

监管责任确定、相关标准规范明确后,核电范围内特种设备在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上将独立于常规特种设备体系。但在在生产实践中,存在部分特种设备在两个体系间流动工作客观需求。如起重机械类特种设备,在核电现场使用时无法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可能导致转场至其他单位或区域时无法提供相应的移装和使用登记等历史资料。这要求核电特种设备监管体系和制度建立时,需同时搭建两个体系间接口渠道,方便实际工作开展。

猜你喜欢

特种设备核电厂核电
严把“三关” 强化疫情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极端天气条件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探讨
核电厂新材料使用批准制度研究
重水堆核电厂压力管泄漏的识别与处理
第四代核电 高温气冷堆
核电厂工程建设机组防异物管理与实践
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研究与应用
核电工程建设管理同行评估实践与思考
百年初心精神 点亮核电未来
浅谈如何做好地面集输工程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