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税法检讨及其完善建议*
2021-11-29李小强
兰州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李小强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为“环境税”)是为应对环境问题而发展起来的新税种。其自产生以来就与其他类型税种有着明显的不同,并且伴随着诸多争议和质疑[1]。我国环境税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出现得较晚。我国环境税立法肇始于21世纪初期,在这之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经济调节手段主要是以“环境费”的形式存在。2006年,有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环境税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环境污染费用的征收。2007年,国务院颁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开始考虑“征收环境税”。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是对开征环境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征收环境税的改革方案与具体配套措施。2011年,国务院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环境税费改革。2014年,新修订的号称“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法》第43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自此,环境保护税在实定法层面上得以初步确立。环境税在实定法层面的真正确立当属《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2014年,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稿)并报送国务院;2015年,国务院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2]及说明,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年,环境保护税法与增值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7部税收法律被纳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且环境保护税法被置于首位,可见对于环境保护税法立法之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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