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动物诊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处理意见案例分析
2021-11-29郭少颖徐立江李海波解广秦卫平张琼吕艳鹏张军军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北方牧业 2021年5期
关键词:生产
□郭少颖徐立江李海波解广秦卫平张琼吕艳鹏张军军(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 年10 月1 日,按照《关于落实领导批示迅速开展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通知》,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未事先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对其经营的动物诊所(经营者:赵某)执法检查,发现该诊所冰柜内贮存有标称生产企业为“瑞普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猫用重组干扰素”14 支(200 万IU/支,15 支/盒,以下简称“猫干扰素”)和“犬细小病毒单克隆抗体”4 支(5ml/支,10 支/盒,以下简称“犬单抗”)。上述兽药标签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平台上查询结果为“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兽医处方笺无使用上述兽药的记录,但该诊所的进货清单和销售凭证中有上述兽药的记录。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而且在未经诊疗的情况下,直接销售给购买人李某“猫干扰素”1 支和“犬单抗”6 支。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
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调查后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当日提取了当事人的相关证照、涉案兽药的进货清单、销售收据、该诊所的处方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当场对涉案兽药供货人进行电话联系,当事人电话联系后,无法接通,事后执法人员又多次对涉案兽药供货人进行电话联系,电话仍无法接通。……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