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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困境及对策研究

2021-11-29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于 龙

(辽宁省公安厅,辽宁 沈阳 110032)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月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上,就经济领域的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作出深刻分析,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经济领域重大风险源,如何化解需要全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发力,而公安机关担负着最重要的打击和防范任务。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述

涉众型经济犯罪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渐演化,2006年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将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命名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并对该类型罪的特点和典型形态进行了阐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新的结构特点,给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对该类型罪的研究首先就要对这一类型犯罪准确界定并对该类型犯罪的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加以明晰。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界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司法机关对某些具有相似特征的经济犯罪的归类,而并非狭义法律上的概念。2018年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将涉众型经济犯罪表述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利益受损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经济犯罪案件。”学术界也从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等不同角度对该类型犯罪进行了界定[1]。无论是官方表述还是学理上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出对该类型犯罪的界定都要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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