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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反思与完善

2021-11-29李雅曼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李雅曼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引言

一方面,由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有限,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案件,仍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另一方面,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案件也有简化审理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立法严格规定和实践现实需求的综合作用下,一种围绕认罪认罚案件展开的普通程序简化审机制已经初见端倪。但是,理论上对这种新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关注较少。鉴于此,本文拟对新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全面检视,在总结规范现状与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认罪认罚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特点与意义

普通程序简化审作为在2013年被废止的审判程序,于近年来又被官方重提,充分说明其在新刑事司法背景之下,具有与简易程序以及2003年普通程序简化审之间明显不同的价值,应当是汲取了现阶段司法改革精华的一种全新审判程序,绝非旧简化审程序的恢复与照搬。但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司法改革文件中对其描述寥寥,因此有必要对认罪认罚案件下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特征与正当性进行探讨。

(一)认罪认罚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特点

1.与简易程序不同

首先,现行刑诉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仅可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仅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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