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责任年龄之降低
2021-11-29杨睿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杨睿卿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0)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恶性案件频频进入大众的视线,争论与热议甚嚣尘上。这些涉罪未成年人往往因为年龄未达14周岁而没有得到应有的处分,甚而引以为自己犯罪的理由,更加有恃无恐,肆意妄为,激起受害者及其家属以及公众的强烈不满。学界也因此对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未成年犯处遇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未得出一致意见。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就包括了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下调的条款。该条款再次引起学界关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激烈争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导致其再犯的可能,而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仅依靠目前处于失灵状态的非刑罚化处遇措施,则不足以震慑未成年犯、安抚受害者与社会公众。因此探索刑事责任年龄之下调对解决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困境的必要性,以及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设计如何应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对于完善立法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深远意义。
一、我国应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度与量
(一)我国应对未成年犯罪立法指导思想的度——失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4条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条规定自1991年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被确立以来就一直成为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一直秉持的指导思想,并落实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实践中去,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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