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对惩罚性赔偿的扬弃分析
2021-11-28胡海容石冰琪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胡海容,石冰琪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知识产权学院, 重庆 400054)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要求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此背景下,可以实现赔偿数额翻倍的惩罚性赔偿很快成为了关注的焦点,仿佛一经引入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现有问题全将迎刃而解。进行国际比较可以发现,惩罚性赔偿并非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规则,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几乎难觅踪迹。其间的原因及其影响令人深思。基于此,本文选取德国这一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型代表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更全面的视角。
一、德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对惩罚性赔偿的扬弃
(一)德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基本框架
在德国,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是否存在一直备受争议,其通常被称为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及商标法等。考虑到我国的用语习惯,本文仍沿用知识产权一词。德国自1871年统一以来,先后颁布了《德国著作权法》《德国商标保护法》和《德国专利法》,现行有效的前述法律均在2017年进行了最新修订。德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规则散见于各单行法中,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规则:
1.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德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主要的救济方式。例如,《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故意或有过失地实施该行为的,负向受害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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