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28何梦茹烟台大学法学院
品牌研究 2021年21期
文/何梦茹(烟台大学法学院)
双边投资协定中主要由两个主体组成,一是投资者,二是东道国,在其出现之始就是为了对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时进行一定的保护。通常而言,早期的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是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在协定的签订中,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往往会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者放低要求,例如环保要求、劳工要求等,但随着一些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对环保等各方面的意识增强,双边投资协定的条款发生一些变化。
一、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问题的提出
双 边 投 资 协 定(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是指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促进投资,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规制的协定。自双边投资协定产生起,其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进行保护。1960年以来,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格式、条款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但变中蕴含着不变,即是上文中提到的对投资者的保护。
(一)问题提出的原因
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是由发达国家进行主导,也就是作为资本的输出国,发展中国家作为资本的输入国,为促进经济发展对发达国家主导的双边投资协定条款予以比较宽松的接受。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深,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国力增强,国际资本不再是一个“单向流动”的样态。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对投资者进行更加偏重的保护,那么让东道国的权益就会有一定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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