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2021-11-28朱凤琴
时代人物 2021年31期
朱凤琴
(西南石油大学 四川成都 610500)
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历史悠久,在古代的法律中早已有惩罚性赔偿性质的规定,比如《汉莫拉比法典》。近现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持保守态度,不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曲折,也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中规定了该制度,例如我国就是如此。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与功能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区别。补偿性赔偿是损害后果发生时,在实际损害的范围内对被害人补偿,该制度具有填平功能,目的在于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失,该制度不具有惩罚的功能。惩罚性赔偿根据其字面含义,可以得知该制度具有惩罚的功能,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人以及遏制同类违法行为发生。补偿性赔偿是惩罚性赔偿的前提。
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区别。罚款、罚金作为一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依照刑法和行政法的规定适用,法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依照民事法律适用,当事人没有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官不能主动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公法责任说,大部分大陆国家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公法性质的赔偿责任,即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认为惩罚性赔偿不是民事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不被接受,该制度不符合大陆法系公私法划分的理念,如果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会混淆公私法划分的理念,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的性质,这是公法性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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