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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设关地走私税率问题研究

2021-11-28李倩华

魅力中国 2021年35期

李倩华

(山东诚公(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 潍坊 261041)

一、目前缉私部门计核非设关地走私偷逃税款所适用的依据、计算方法

2019 年10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署缉发〔2019〕210 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该纪要对犯罪数额的认定部分会商意见为“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活动属于非法的贸易活动,计核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刑事案件的偷逃应缴税额,一律按照成品油的普通税率核定,不适用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对走私白糖类、冻品类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会商意见为“办理非设关地走私白糖、冻品等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可以参照本纪要的精神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 版)(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对砂糖类和绵白糖类的最惠国税率为50%,普通税率为125%。关于最惠国税率的适用,进出口税则指出,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我国与泰国同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同时也是东南亚联盟成员国和创始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进出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偷逃税款的计核公式为:进口关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保障措施关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保障措施关税税率(35%),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保障措施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3%),偷逃税款金额为进口关税税额、保障措施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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