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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视角下建设工程领域“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

2021-11-28劳静

魅力中国 2021年35期
关键词:成本

劳静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自2021 年7 月15 日起生效。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因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措施应用的范围相当广泛,但是违法所得如何认定,到目前为止,没有明确的界定。由于确定标准不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各异,加之不同行政管理领域管理惯例不同等原因,不同行政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存在明显差异。①这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同案不同罚的问题时有出现。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在查处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特别是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时,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没收有关违法主体的“违法所得”,但查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后并未发现有关于对“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明确规定,对于如何理解新《行政处罚法》中“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之规定,本文试作简要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的规定不统一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和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在行政案件审理中极少涉及对“违法所得”作出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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