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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背景下音乐教师资格认证的优势、问题及优化策略

2021-11-28余雅燊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系福建福州350001

关键词:国考师范类教师资格

余雅燊(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系,福建福州 350001)

教师资格制度,顾名思义是国家对教师这一特定群体实行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公民合法获得教师执教岗位的前提。教师资格制度是我国教师走向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必然产物,对提升教师整体素质、规范教师职业标准、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具有十分积极意义。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从而为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正式建立与实施奠定了法制规范基础。随着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自2011年开始实施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国考”),个人通过笔试、面试之后才可以取得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使“国考”成为筛选、补充和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主要途径[1]。为了规范引导师范类专业建设,建立健全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教育部决定启动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认证结果直接与教师资格制度挂钩,使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得以发展和丰富[2]。“国考”和师范类专业认证的初衷都是为了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有着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但二者之间的硬性联系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因此,在“国考”背景下,缕析和解决我国师范类专业认证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考”和师范类专业认证相融合、相衔接,已经成为新时代教育界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发展历程

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便开始推进教师资格制度,根据相应的时间节点,将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发展历程细化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初步确立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师范教育尚处于恢复发展阶段,为了更好地提升我国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教育部于1983年发布了《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教师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培训提高和调整安排教师工作的主要依据[3]。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国家将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3](98)。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将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应该说,教师资格考核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教师考核合格证书的社会吸引力,并且督促那些不达标的教师进行学历提升和专业进修,从而使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二)教师资格“省考”阶段

随着我国义务教育日益普及,师范类毕业生数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为了解决师资力量不足的现实问题,国家教委在1995年发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开始面向非师范生和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从1995年到2000年陆续颁布了《教师资格认证的过渡办法》《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一阶段是教师资格制度的铺开及过渡时期[4]。2000年,教育部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首次详细制定了教师资格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时隔1年,教育部发布《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对教师资格申请条件、程序和考察进行细化,以便促使教师资格制度顺利实施[3](98)。总之,我国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丰富了教师队伍培养途径,为国家培养了更多的优秀教师人才。

(三)“国考”与师范专业认证并行阶段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国教师队伍数量规模日益扩大,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资格考试制度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2011年,教育部颁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并将湖北、浙江作为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由此标志着我国教师资格考试进入标准化考试阶段[3](98)。2013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提出: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进而开启教师资格“国考”模式,这也意味着师范生不再具有免试的“特权”[5]。2017年,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标志着我国师范类专业认证制度正式得以建立。2020年,国家决定实施师范毕业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改革,允许教育类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综上所述,我国教师资格获取方式经历了“省考”到“国考”,再到“国考”和“师范专业认证”并行的阶段,这样不仅有利于师范院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也有利于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国考”背景下实施音乐教师资格认证的优势

在国家实行师范类专业认证制度之后,“国考”和音乐教师资格认证之间紧密挂钩起来,这就使得“国考”背景下实施音乐教师资格认证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一)有利于优化音乐教师职业准入制度

“国考”背景下音乐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大多数需要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来获得,这就为音乐教师职业准入设定了门槛。而师范类专业认证制度坚持“以生为本,实践导向”理念,这就要求培养单位必须以培养合格音乐教师为目标制定教学计划和毕业标准,帮助每一位音乐师范毕业生都达到“国考”的标准和要求,从而提升音乐师范专业办学质量和认证等级。此外,“国考”在考核内容上偏向于教学理论,较少关注申请者的教学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教师资格认证恰好可以和“国考”优势互补、弥合不足,使音乐师范学生参与教学实践的系统性、循序性和全面性得以保障。因此,“国考”背景下实施音乐教师资格认证可以优化音乐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提升音乐师范生培养的整体质量,防止出现“有证却不会教学”的现象。

(二)有利于保障音乐师范人才培养质量

在“国考”背景下,师范类专业认证便成为衡量优质中小学音乐教师培养单位的主要标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音乐师范人才培养质量。首先,可以规范音乐师范专业办学标准。目前,师范专业认证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具体负责,由该单位组织专家组对高校音乐师范专业的师资力量、课程体系,以及教学资源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认证报告,高校应严格按照师范专业认证标准来完善办学行为,进而推动高校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制度。其次,可以提升音乐师范专业办学水平。自2017年以来,我国师范专业认证系统逐步完善,认证理念、逻辑和流程更加合理,第二、三级认证需要经过自愿申请、专业自评、进校考察等多个环节之后才可以得出结论审定,这就要求师范院校必须重视提升自身办学水平才可以不断提升认证等级。同时,这种专业认证结果并非终身制,而是每6年需重新认证,这种动态监测认证必然会激励师范院校不断推进音乐师范教学改革。最后,可以增强师范教育的认可度。当前阶段,师范教育发展面临着如何吸引优秀生源的难题,音乐教师资格二、三级认证均和教师资格证挂钩,学校师范专业通过越高的认证等级,其师范学生参与教师资格证考试的环节便随之减少,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优秀生源。

(三)有利于提供多元音乐教师人才需求

“国考”背景下,要想获得音乐教师资格证书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认证过程完全相同,没有任何差异。应该说,“国考”政策是在我国教师数量相对饱和、结构相对均衡的背景下出台的,但由于我国东西部发展的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相对落后。“国考”对音乐教师专业素养设置统一的标准,不利于少数民族地区音乐师范专业教育的艺术性和创造性发展,也不利于地方师范院校对音乐师范专业传统特色的培养、传承与发展。和“国考”相比,师范类专业认证不仅可以实现国家对音乐教师资源的宏观调控,也可以满足地方对中小学音乐教师素养的特定需求。通过二、三级师范专业认证的师范院校可以不再受限“国考”压力,在满足师范专业认证要求的基础上开展创新,并且结合区域或地方特色开展更具针对性地音乐人才培养。如可将当地传统音乐纳入教学体系,从而培养出更多满足地域音乐教育教学需求的合格教师[6]。

(四)有利于提升音乐教师教学实践能力

音乐作为一门艺术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音乐教师不仅要掌握扎实的乐理知识,还应具备过硬的音乐专业技能和较强的音乐教学实践能力。教师资格“国考”的笔试主要考查申请者的音乐理论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申请者在通过笔试之后申请参加面试,以问答或口头交流的方式进行结构化面试、试讲、答辩。但是,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面试环节也只能对申请者的学科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及仪表仪态等进行考察,整个资格考试过程中难以全面考察申请者的音乐专业技能和教学实践能力。因此,这就导致一些申请者虽然获得了音乐教师资格证,但在入职之后却难以很好地胜任中小学音乐教学工作。音乐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之后,对音乐师范生的教育实践时间、实践教学体系、实习指导教师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使职前音乐教师的综合素养和教学实践效果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三、“国考”背景下音乐教师资格认证实践面临的潜在问题

(一)教师资格国考与音乐教师资格认证存在差异

当前,我国教师资格国考作为一项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逐渐演变成为一项单纯的证书考试,非音乐师范学生通过短时间记忆背诵、集中培训就可以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申请者获得教师资格证的难度。与之相反,只有通过培养单位第二级专业认证的音乐师范毕业生才可以免于参加“国考”的面试环节;只有通过培养单位第三级专业认证的音乐师范毕业生才可以免于参加“国考”的笔试、面试环节。二、三级认证可由相关高校自行组织。因此,教师资格国考备考过程、证书获取与音乐师范专业认证的实践过程、证书获取难度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充分发挥二者的协同效应。

(二)对合格音乐教师专业素养的培养存在不均衡性

《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规定,音乐师范毕业生应该依照学校音乐师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学课程,按时完成修学任务,在确定达到毕业水平之后,视同笔试、面试合格。通过师范专业认证尤其是三级认证的音乐师范专业的毕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等同于中小学音乐教师资格标准,它可以更好地为职前音乐教师培养提供引领和参照作用。但是,从宏观层面看,音乐师范学生培养单位可以参考《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但也存在各个培养单位制定的音乐师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毕业标准各不相同[7]。此外,由于设置音乐师范专业的院校类型不同,导致办学理念、教学资源、培养目标存在较大差异,即使通过相同师范专业认证,音乐师范毕业生的专业素养也不尽相同,无形之中使职前音乐教师能力素质间存在不均衡性。

(三)专业认证结果周期性与教师资格认证即时性存在矛盾

《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应“注重了解毕业生教书育人情况”,将人才培养质量作为音乐师范专业是否达到认证标准的重要依据。不可否认,毕业生培养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评判音乐师范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参考,但却存在专业认证结果周期性与教师资格认证即时性的矛盾问题。音乐师范专业一旦通过认证,该专业培养的毕业生便可以享有6年的免于面试或笔试的待遇。但是,这个专业认证结果只是对培养单位之前人才培养质量的评判,难以保证后6年内所培养的音乐师范毕业生会具有相同质量。

(四)音乐教师资格认证缺乏权威有效的外部竞争机制

《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规定:通过第二级专业认证培养单位的音乐师范毕业生可以免于参加“国考”的面试环节,通过第三级认证专业的音乐师范毕业生可以免于参加“国考”的笔试、面试环节,相关工作由高校自行组织实施。由此可见,通过二、三级专业认证的培养单位成为音乐教师资格认证的唯一主体,缺乏科学的外部竞争机制。显然,这种缺乏竞争机制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不仅难以确保公平和权威,而且很容易导致培养单位产生惰性。教师职业资格认证和教师职业资格国考共同构成了教师资格制度,这就要求师范专业认证除了要具备规范的认定程序之外,还应建立健全竞争机制,才可以真正提升中小学音乐教师资格认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四、“国考”背景下音乐教师资格认证的优化策略

(一)培育音乐师范专业认证文化

专业认证制度在我国已经开展多年,但主要集中于理工科专业,社会公众对专业认证文化缺乏认知,不利于充分发挥专业认证文化的质量保障作用。音乐师范专业认证是教育部在参考国外经验、借鉴其他专业认证的基础上,由我国自主推出的一种新型师范专业认证类型,其契合当前我国音乐师范教育发展,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因此,必须积极培育音乐师范专业认证文化,促进我国音乐教师资格认证工作的有序开展。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第一,坚持以生为本理念。音乐师范专业教育必须坚持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合理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从而使音乐师范生得以全面发展。第二,树立人才标准意识。音乐师范专业认证强调“学习产出标准”,这就要求相关培养单位必须树立人才标准意识,对照专业认证标准设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体系,并且持续进行有针对性地改进,以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优秀中小学音乐教师。第三,注重塑造证据文化。音乐师范类专业认证强调用证据“说话”,以此为根据来评判培养单位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状况。因此,培养单位要重视增强人才培养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激发音乐师范专业认证意识

音乐师范专业认证是培养单位加强教育决策成效、提高人才培养规格、持续监控教育质量的有效手段,认证过程的顺利开展需要得到相关培养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一级专业认证属强制性的认证,要求全国培养单位都必须参与;二、三级专业认证则属于自愿性的认证,由培养单位自愿参与,属于较高级的专业认证。由于音乐师范专业认证存在优胜劣汰的机制,这就导致一些培养单位对参与二、三级专业认证的积极性不高,有可能出现某几个培养单位“一枝独秀”的现象。因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高校主动接受音乐师范专业认证,最终实现各层次培养单位共同前进的良好局面。为了实现这一转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加大宣传力度。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音乐师范专业认证的宣传力度,积极鼓励与引导各个培养单位主动接受并参与师范专业认证的检验。第二,增加奖励措施。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在免除教师资格证考试的基础上,合理增加一些奖励措施,比如给予不同层次的高校下放相应的管理权、运营权等提升师范专业认证在职前音乐教师培养过程中的影响力。

(三)完善音乐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要求培养单位在评价自身人才培养质量时应严格“对照师范毕业生核心能力素质要求”,使“核心能力”成为音乐师范专业教学改革的方向。结合我国高校音乐师范教育发展现状,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音乐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具体可以尝试采取以下几个方法:第一,实施本科生导师制。相关高校应为音乐师范生配备导师,导师通过面对面、沙龙、微信等方式和音乐师范生进行交流沟通,全方位指导学生,促进学生专业成长发展,将学生学习效果和质量及时汇总反馈给学校。第二,实施学生自我评价机制。培养单位可定期要求音乐师范生上交教学能力发展的相关证明,增强音乐师范生的自我发展意识,促进音乐师范生专业素养的发展。第三,实施动态绩效评价。培养单位在对音乐师范生进行教师资格认定时,可对毕业生的学业进展情况进行分阶段的动态绩效评价,在实现对毕业生学业的过程性评价的同时全面考查其综合教学能力,以便更好地发挥评价促进发展的功能。

(四)优化音乐教师资格认证标准

教师资格证书是个人走上教师岗位的“敲门砖”,入职教师综合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中小学音乐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和职后发展方向。通过三级师范专业认证的音乐师范毕业生不需要参加“国考”,只需要按照相关程序便可以获取教师资格证书。因此,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音乐教师资格认证标准以严把音乐教师的准入口,便成为保障中小学音乐教师队伍质量的必然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音乐教师资格认证标准:第一,应进一步明确音乐教师资格标准,并且对指标体系进行分级细化。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应对音乐教师资格认证标准的指标体系进行优化设计,并对指标体系进行分级细化、详细说明,从而使这一标准更具操作性,更好地指导培养单位开展音乐教师资格认证工作。第二,应充分体现底线原则,标准不宜过高。教师资格标准是中小学音乐教师资格认定的起点标准,是进入教师行业的基本要求,应尽量满足音乐教学实践的基本需求。同时,还应和音乐优秀教师专业标准做好协同衔接,以便使音乐教师资格认证标准更具合理性和公信力。

(五)加强音乐教师资格认证监督

“国考”背景下加强音乐教师资格认证监督、提高音乐师范专业认证的公信力是实施师范专业认证的关键要素。权威的专业认证团队可以更好地提升音乐师范专业认证结果的客观性,进而科学评判音乐师范教育质量,并且通过认证结果来推动专业教学改革,不断提升音乐师范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我们可以通过对现有专业认证团队的管理来提升其权威性,增强社会公众对音乐师范专业认证的认可度。首先,各省份在建立专家团队时应严格考察考评专家的水平和责任心,提升认证专家团队水平,从而更好地保障音乐师范专业认证的权威性。其次,加强对音乐师范专业认证团队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对音乐师范专业认证制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明确考评专家的责任和义务,防止考评专家对个别院校的“特殊照顾”。最后,建立健全师范专业认证结果问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师范专业认证结果问责机制,针对社会公众对认证结果的质疑,及时启动复查机制,一旦发现不当行为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师范类专业认证制度是我国教师教育改革的新契机,是有效提高音乐师范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在“国考”的背景下,科学分析实施音乐教师资格认证的优势,合理预测音乐教师资格认证实践面临的潜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策略,可以为党和国家培养更多优秀中小学音乐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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