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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俎代庖”不是监管

2021-11-27马涤明

清风 2021年3期
关键词:乡镇政府

马涤明

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山旺镇尧山村委会主任辛万利向媒体反映,“山旺镇政府收走我们尧山村委会公章5年了,而且法院终审判决书己经下达3个多月了,镇政府始终不履行判决义务,拒绝交还公章。”媒体报道后,镇政府已将公章交回村里。

镇政府收走村委会公章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村民自治原则,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规定。

雖说此举明显有违村民自治逻辑和法律规定,但现实中,“村章乡管”的情况并非孤例。2017年有媒体报道,在一些地方,乡镇政府“代管”村公章已成为常态:乡镇政府把村委会公章收走后,专门成立了“印章管理中心”,名正言顺地代替村级组织行使公章权力。实质上这是一种变相“夺权”行为,至少是架空了村级组织的某些重要关键职能,于法于理都解释不通。

正如很多行政违法行为都以“初衷是好的”做解释一样,“村章乡管”的理由也如出一辙:一些乡镇领导称,村委会公章存在管理混乱、使用不规范、村干部管理公章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如有些村干部将公章随身携带,村民盖章要看村干部脸色,不给好处不盖章、给了好处乱盖章……而这些问题确实该管,乡镇政府也有监管的责任。

但监管不是越俎代庖,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而是把问题绕开、回避了。村干部不依法管理使用公章,监管就该针对村干部滥用权力的问题开展工作;而如果村民向乡镇政府投诉能够得到应有的重视,政府能依法启动相关监管程序,村干部滥用权力肯定会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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