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意定监护协议立法的完善路径
2021-11-27汤军花
魅力中国 2021年23期
关键词:能力
汤军花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公证处,江苏 淮安 223000)
我国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未来深度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已经成为一种必然。同时,我国阿尔茨海默病患者人数已经超过1000 万,是世界上患者人数最多的国家。①我国传统的成年监护责任主要由成年人的家庭或亲属承担,基于婚姻关系与血缘关系选定监护人,但随着社会发展,独居老人、非婚同居等人群数量持续增长,传统的监护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监护需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引入中国法律体系中,《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扩大了意定监护权的适用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享有意定监护权,自此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正式确立,后续出台的《民法典》沿用了《民法总则》的上述规定。从当下来看,《民法典》关于意定监护的相关规定仍然较为粗疏,立法空白较大。其中,意定监护协议作为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当前法律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可行性规定。
一、完善协议双方主体资格要求
(一)扩大委托人主体资格
委托人主体资格是意定监护制度有效落实的重要起点。依照《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与受托人订立意定监护协议时,其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上可知,假如委托人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就不能单独实施订立意定监护协议的行为。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主要依据为意思能力,同时结合其他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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