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前检察建议权研究
2021-11-27许玲凤
魅力中国 2021年23期
许玲凤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6)
一、概述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议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提检察建议的方式。在诉前程序中发现行政机关在些食品、药品、环境资源保护,国有土地出让等案件中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时,对行政机关提起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以上也是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前检察建议适用的范围。当行政机关根据检察建议依法履行职责后,检察建议发挥功效。案件在诉前就得以解决,不需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样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结案的效率。
(一)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建议的类型
按照检察建议的性质进行划分,检察建议可以分为参与性检察建议和法律监督性检察建议,参与性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一个过程性的行为。具有参与性。而法律监督性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的检察建议,具有监督的功能,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检察建议,对错误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改正。
按照行政行为的先后顺序对检察建议进行划分,检察建议可以分为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和预防犯罪型的检察建议,预防犯罪型的检察建议是指行政行为对于其他的不法行为积极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惩罚不法行为,没有包庇或者懒政,预防行政机关犯罪的检察建议。而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是指行政行为已经做出了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检察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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