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不动产的效力研究
2021-11-27郎博尔
魅力中国 2021年49期
关键词:效力
郎博尔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近年来,未成年人“名下有房”的现象遍地开花,其形成缘由可谓五花八门——也许是从长辈手中继承或自身劳动所得;也许是购房者试图以此规避限购政策和可能开征的遗产税;抑或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想要暗度陈仓,以房屋过户的手段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3 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换言之,一般情况下,父母既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是其法定代理人,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主体和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主体身份混同。因此,当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与父母自身利益发生牵连乃至相互冲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并不能仅仅依靠于骨肉亲情。然而,令人抱憾的是,《民法典》对此仅概括性规定了“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肇致在司法实务中,其一,处分行为是否维护了被监护人利益的判定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其二,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所做出的处分行为效力不明晰,威胁了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特别是在标的数额巨大、涉及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不动产案件中。有鉴于此,笔者将在本文中尝试从我国现行实体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出发,对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不动产的效力问题加以剖析。
一、判定是否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标准
(一)司法现状(见表1)
(二)检讨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35 条的规定,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是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前提条件,然而,判定监护人的处分行为是否维护了被监护人利益的统一标准尚未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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