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思考与分析
2021-11-27芮君君
魅力中国 2021年49期
芮君君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山东 烟台 265500)
引言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存在诸多难点,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及其婚姻、家庭影响极大,《民法典》第1064 条虽然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仍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值得分析和探讨。
一、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第1064 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条文与第1060 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互为补充的。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享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对于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认定,实质上就是一种家庭消费贷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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