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本内涵
——从一宗隐私权纠纷案谈起
2021-11-27李祥硕
魅力中国 2021年15期
李祥硕
(衡水市公安局宣传处,河北 衡水 053000)
一、材料和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对本案案件的记录和描述,仅依托于案件的二审、再审裁决,因此只是服务于目前分析路径的“拼贴”,不能穷尽构成此事件的全部关系。[1]案情是这样的:庞某某因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隐私权纠纷一案,庞某某主张趣拿公司和东航泄露了其隐私信息,要求趣拿公司和东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认为:隐私权通常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亦受法律所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趣拿公司和东航在本案机票订购时未获取庞某某号码,现无证据证明趣拿公司和东航将庞某某过往留存的手机号与本案机票信息匹配予以泄露,且趣拿公司和东航并非掌握庞某某个人信息的唯一介体,庞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庞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庞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由此案引申出两个法律问题:其一姓名、电话号码、行程安排等个人信息是否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其二对个人信息的泄露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二、个人信息是不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此案二审是在2017 年。二审法院认为,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首先属于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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