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重刑犯监禁刑反思*
2021-11-26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姚聪聪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8期
文/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姚聪聪
一 未成年重刑犯范围界定
(一)重罪、轻罪划分探讨
犯罪性质轻重存在差别是一个客观事实。犯罪轻重的划分有利于贯彻未成年人刑事一体化,顺应对待未成年人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流和快速处理,是实施未成年重刑犯分层矫正措施的基础。
目前学界主要通过犯罪类型与刑期来界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重罪和轻罪。其中,犯罪类型划分标准主要从司法实践出发,通过相关案例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进而对重罪范围进行界定。另一种划分标准—刑期,则以判处刑罚的期限划分重罪、轻罪界限。现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专门性法律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没有明确界定重罪和轻罪的相关内容,导致不同学者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出了不同的划分标准。有的学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认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属于轻罪;有的学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认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属于轻罪;有的学者则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未成年人称为“未成年犯中的重刑犯”[1]。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昆明市将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监禁刑的涉罪未成年人列入重罪未成年人的范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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