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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微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2021-11-26李静芹

魅力中国 2021年36期

李静芹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何谓居住权

居住权,名称源远流长,甚为古老,罗马法时代即已有之。居住权包含在用益物权之内,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属于人役权的范围,很多国家在民法中都继受了居住权。《物权法(草案)》最初制定了居住权,后因众说纷纭而未能将居住权纳入《物权法》之内。制定民法典时,学界仍然众口不一,而立法机关力排众议,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认为必须创设居住权制度,最后,尘埃落定,《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

《民法典》在第366 条至第371 条中规定了居住权,但这六条条文仅涉及了居住权的部分事项,不能完整反映居住权制度的全貌,难以体现其完整的规则体系,这也给实际操作带来了难题。随着各地“首例居住权案”的纷纷出现,居住权再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有限的条文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如何设立居住权,如何使用法律工具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则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一)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

在涉及到离婚或分家析产、以房养老、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又需保障居住权益等情形下,均可自愿签订合同设立居住权,既可以约定附期限的居住权,也可以约定终身居住权。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民法典》第368 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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