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分析
2021-11-26谢宇
魅力中国 2021年37期
谢宇
(河南科技大学,河南 洛阳 471000)
一、引言
经济大萧条时期,美国银行业挤兑风潮严重,在1920年代间,每年有超过500 家银行破产倒闭,美国国会当即通过并签署了涉及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内容的法案,及时终结挤兑的风险,稳定金融市场,重拾公众对国家金融体系的信心(McKay,2008),1933年之后,每年破产倒闭的银行数量开始少于10 间,其中存款保险制度功不可没。
2015年5 月1 日,我国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在商业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者濒临破产时,向存款人偿付保险金额,并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被保险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一项制度安排。这样的一种体制安排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保护了银行存款人的利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周悦和郑雅馨,201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三大特性:强制性、限额偿付性和费率差别化,对于有着70年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史的美国来说,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至今只有6年的历程,正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制度本身仍存在问题,很多地方在设计和实施中存有矛盾,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何亦国,2020)。
存款保险制度标志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成功过渡,这一举措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创造规避金融系统风险的条件(王宗润等,2015),缓解银行业风险,总体增强银行信用,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以资产额为标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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