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综合档案馆服务规范》的思考
2021-11-26嘎拉森徐拥军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浙江档案 2021年4期
嘎拉森 徐拥军/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是综合档案馆的基本职责,也是综合档案馆保障公民利用档案权利、提高社会影响力的重要途径。为提升综合档案馆的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需求,应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档案行业标准《综合档案馆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的服务工作予以引导和规范。
1 制定《综合档案馆服务规范》的必要性
1.1 制定《规范》是贯彻落实新修订档案法相关规定的重要举措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修订档案法”)。新修订档案法中的多项条款都强调了档案馆“为民服务”的职责、理念,明确了个人和组织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并专门针对档案馆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内容、形式等做出了规定。如,新修订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档案馆应“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第三十四条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进行文化教育等,这些都充分传递了新修订档案法所秉持的档案资源“为民所建、为民所管、为民所用”的价值理念[1]。但新修订档案法涉及档案事业方方面面,相对宏观和概括,无法从微观角度和技术层面为档案馆服务工作提供规范和引导。在实际落实与推进时,需要有更加专门的、细化的标准规范作为补充。因此,制定《规范》是贯彻落实新修订档案法相关规定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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