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2021-11-26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21年3期
关键词:施工
问题
如何认定名为借款实为垫资?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步行街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随后,承包人进场施工。
发包人因资金紧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经协商,发包人自2011年12 月至2012 年5 月期间,就欠付的工程款向承包人出具五张借条,总额计2200 万元,约定利息月息4%,作为支付承包人的进度款。
2013 年11 月双方达成《借款偿还协议书》,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借贷5200 万元(包括2013 年11 月钱本金和利息),若在2014 年5 月前不能偿还,则承担从2013 年11 月1 日起产生的利息。
其后发包人分三笔向承包人支付款项3000 万元。
因结算纠纷,承包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1.6 亿元,并承担2100 万利息。
双方对借条2200 万元款项性质有争议。承包人认为该笔款项是借款,因此3000 万元已付款是归还的2200 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发包人认为2200 万元借款没有实际发生,因此3000 万元款项不应作为上述欠款的利息,而应当作为已付工程款。
请问:应当如何认定案涉“借款”2200 万元的性质?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1.实践中存在通过协议约定,承包人以出借一定数目的款项为名进行的垫资
所谓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支付垫付的工程款。实践中,全额垫资、部分垫资的情形均有。
除了全额垫资、部分垫资两种方式外,还存在通过协议约定,承包人以出借一定数目的款项为名进行垫资,作为项目的建设资金。……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