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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解聘员工时附上身份证号是否侵犯隐私

2021-11-26赵新政

工友 2021年11期

文_赵新政

案例回放:

因经营状况不佳,某公司决定与顾某、黄某等14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20年4月19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该公告的内容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决定自即日起与以下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请相关人员一周内到公司领取离职经济补偿金。该公告下附14名员工名单及其身份证号码。

顾某、黄某等员工认为,公司未经其允许,私自向报社泄露其身份证号码信息,致使其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相应地,刊登该公告的报社基于同样原因侵害员工权益、赚取非法收入,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二者应当连带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

此外,顾某、黄某向法院诉称,他们当中有13人于公告前4天签收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件,仅1人拒收。在此情况下,公司通过登报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必要。再者,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亦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其登报公告解除顾某、黄某等员工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将员工个人身份证号码刊登到报纸上系因客观需要合理使用,并非泄露个人隐私。

双方发生争议,顾某等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的保护,侵犯公民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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