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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应计入工作年限

2021-11-26文_哈欣

工友 2021年11期

文_哈 欣

案例回放:

王某2009年1月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009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1月8日,王某因患病,持医院诊断证明书面告知公司,自己需住院治疗,且要求享受9个月的医疗期。在王某医疗期内,公司未支付其病假工资。

2018年10月8日,王某医疗期满后返岗,要求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病假工资。某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提出把原劳动合同中的每月5000元工资降为4000元,王某对此不同意,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时,某公司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1月9日终止,拒绝支付9个月的病假工资;在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也没有将这9个月的医疗期计入王某工作年限。

双方协商无果,王某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点评:

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本应在2018年1月9日期满,但其患病请假时其本人工作年限已超10年,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已超5年不满10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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