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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

2021-11-26武元军杨中原

魅力中国 2021年14期

武元军 杨中原

(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贵州 六盘水 553000)

引言

《民法典》内容的确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通过曲折的分析与激烈的理论争执所呈现的精髓,最终成为我国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针对人格权详细的类型以及保护法律规则有51 各条文,这些条文的制定具有开创新意义。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些陈旧的条文已经不适应新的人格权要求,要解决这一问题,要我国对《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立法进行创新,以规则的创新来起到深刻的推动作用,从而满足社会发展下人们的人格权需求,因此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立法创新需要进行深入探究。

一、人格权权力体系的创新

《民法典》在新时代的要求下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以相关详细的人格权的规定来实现其类型、体系的再次发展,也为立法预留下了足够空间。如此的立法空间内人格权编被基本确立,总体由抽象人格与具体人格所组成,这种体系结构能依照人格权所具备的类型进行划分,保证人格权力体系创新工作能进一步开展。人格权权力体系创新步骤如下所示:第一,《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一般人格权与公开权进行规定,再加上总则编的第130 条规定“自我决定权”,这一条规定的提出完善了的抽象人格权体系。并且通过《民法典》中的第2 款规定决定了一般人格权,同时也确立了民事主体所具备的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权利益许可他人使用的规则[1]。第二,具体人格利益要素是权利客体本身具备的人格权,是十分典型的民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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