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视角下的数字经济垄断及规制思考
2021-11-26陈伟华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陈伟华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2019年被称为社会全面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的元年,随着数字化转型加速,全球已步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已成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以软件平台、互联网产业、分享经济等为代表的数字经济,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经济结构和市场竞争格局,使诞生在工业经济时代体现工业经济特点的反垄断法难以应对。近年来国内外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纠纷频发,顺丰与菜鸟之间的数据纠纷案、电商平台经营者“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行为引起较大争议,2020年抖音正式起诉腾讯涉嫌平台垄断;域外以谷歌、苹果、Facebook、亚马逊为代表的大型科技公司仅2017年至2020年8月期间就遭遇了17个国家和地区84起反垄断调查及纠纷。数字经济领域限制竞争行为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律规制关注的问题。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占GDP比重已近四成,数字经济已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突破口。相对传统经济形态,如何实现公平竞争、如何实施反垄断治理,数字经济新特性给反垄断法律规制带来挑战。
一、问题探究
一般来讲反垄断法的规制目标主要包括三方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垄断协议和控制经营者集中。对数字经济中垄断与竞争的分析也是从这三个方面展开的,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垄断纠纷折射出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在适用时受到冲击,导致反垄断法律规制上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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