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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妇女共鸣》对女子财产继承权的争取

2021-11-26刘人锋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刘人锋

(湖南女子学院女性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04)

1929年1月,由陈逸云、李峙山、谈社英等发起的妇女共鸣社成立于上海,是一个以促进妇女文化为主旨的团体,“以出版刊物,提高妇女知识,纠正妇女思想为宗旨”[1]。由妇女共鸣社创办的刊物《妇女共鸣》积极参加妇女解放运动,获得了良好的办刊效果,该刊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妇女运动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女子获得财产继承权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妇女共鸣》积极声援女子争取财产继承权的运动,但是迄今为止相关研究对这次运动关注不多。本文在仔细研读《妇女共鸣》的基础上,发现《妇女共鸣》积极为女子争取财产继承权,与反对者多次展开论争,并从专业角度对相关法律提出意见,对女子获得财产继承权后提供可行的建议。《妇女共鸣》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民国时期的女性和部分男性支持者对女子财产继承权的争取,对研究这一时期的妇女解放运动具有重要价值。

一、《妇女共鸣》主张女子应有财产继承权

民国女性争取财产继承权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妇女共鸣》比较完整地反映了这个过程。谈社英指出,虽然早在1926年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中即规定“应督促国民政府,从速依据党纲对内政策第十二条之规定,实施下列各项,甲法律方面(一)制定男女平等的法律(二)定女子有财产承继权……”[2]11-12,但是因为没有法律保障,始终没有完全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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