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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买卖合同效力比特

杨 立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 汕头 515041)

虚拟货币交易中,其法律可保护性及交易本质,与其合同效力认定密切相关,进而决定其交易行为是否处于我国相关法律保护界线内。基于我国2013年与2017年分别出台的《通知》及《94公告》比特币及相关虚拟货币增加涉法风险,所以造成与其相关活动被排除至法律之外。近年来,此种认定思路逐渐变更,确保处于法律范围内,私人间对虚拟货币持有及合法流转,仍被我国相关法律保护,从而使其财产属性被认可。

一、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效力司法现状

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效力司法现状,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阐述:其一,认定合同有效。虚拟货币虽与我国相关法律上财产本意存在差异,但其也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在网络依托下,实现多数国家法定货币交易,所以其也为一类财产,需受相关法律保护。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给予明确规定,共计包含物种类别,结合中央七部委1994年出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并未约束虚拟货币与投资者间交易,所以认定其处于法律保护内。其二,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双方过错归还货款。虚拟货币并非为真正法律上的货币,所以未能拥有法偿性,在市场上禁止流通及应用。同时,其与网络游戏币不尽相同,游戏币受监管及批准下发行。从内涵层面可将虚拟货币划分为两种,即虚拟货币和投融资型虚拟货币。以比特币为典型,主要通过区块链技术,形成加密型货币,虽不能与真正货币相较,但人们赋予相应的劳动,具有一定的价值性。而针对投/融型比特币,未能在相关平台监管及批准下发行,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涉及多数不良行为,入侵我国相关法律,譬如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此类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无效。

二、虚拟货币交易可保护性分析

(一)认定思路一

基于我国2013年及2017年分别出台的《通知》和《94号公告》,一定程度给予虚拟货币融资约束及提醒,对其法律地位不予认可,禁止在市场上流通及应用。在具体案件处理进程中,对上述两个文件理解存在偏差,使虚拟货币交易保护层面,存在较大的司法分歧。思路一主要判定虚拟货币未合乎我国相关法律,所以不应受相关法律保护,判定其交易合同无效。

1.案例分析

针对(2020)湘13民终217号案例分析,对陶某与彭某CMC交易合同认定:在司法审理进程中,一审中认为当事人需确保处于法律范围内,禁止将公共利益损伤。该案件中涉及相关的CMC货币,核心主要判定其为虚拟还是电子货币,未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七委部出台《公告》中表明其未能在相关平台批准下发行,不受相关法律保护,使公共利益受损。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交易行为侵法,从而判定其合同无效。再如(2019)琼01民终964号案件,根据谭某与覃某间达成的买卖合同有效认定:司法机关一审中根据《94公告》相关内容,认为其交易的货币未属于我国货币当局发行,所以不具备法偿性,禁止在市场上流通及使用。因案件中货币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判定谭某与覃某达成合同无效[1]。

2.存在问题

(1)虚拟货币个人持有及合法流转是否受法律保护。立足于本质层面观测,上述两个文件中,虽然将虚拟货币属性予以否定,但并未涉及私人间货币持有及流通行为,两个文件主要强调对虚拟货币融资风险给予相应的警示。上述两个案件中,法院未能从私人买卖交易层面分析,将其判定为不合法的物质,进而判定其交易行为不合法。二审进程中,两个案件当事人均阐述,文件中主要强调非法公开融资行为禁止,而案件中当事人均自行愿意承担相应风险,对公共利益未造成损伤,但法院对其未给予正面回应。

(2)法律援引的位阶解释。法律引入进程中,我国《合同法解释(一)》中第四条给予相关规定,法院对其交易合同判定无效,禁止将地方、行政的规章制度为参考依据,需严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述案例仅为一部分,我国多数涉虚拟货币交易合同认定中,以上述两个文件为导向,但其本质并非为《合同法》意义参考文件,所以法院将其两者文件为判定依据,存在较大争议。在最终判决书中,法院根据相关七部委《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等相关文件,仍未能给予正面答复。上述问题反映当前司法机关实际判决中,未存在准确的法律条例,使实际判决正确性无法保证,增加公众利益受损风险。

(二)认定思路二

针对虚拟货币融资风险,我国给予上述两个文件以作警示,但近年来司法实践判定中,人们针对单一思路判定存在较大争议,认为确保处于法律红线内,私人间对虚拟货币持有及合同流转,应给予相关的法律条款保护,其财产属性逐渐被认同。认定思路二主要强调,确保处于法律范围内,不应给予无效认定,且以比特币为代表虚拟货币,未拥有真正货币的属性及职能,对公共财产不会造成损失,需相关法律给予保护。

1.案例分析

2018年深圳法院对一案件中,将其比特币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给予明确规定,且可将其作为典型。该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主要强调签订合同为股权转让协议,主要以比特币、比特币钻石等作为支付货币。司法机关对该案件进行审理进程中,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未给予明确条例,对私人间持有或进行交易约束,而《94公告》中仅针对虚拟货币融资风险加以警示。因此,该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间还款义务,并非所属上述公告中交易禁止活动,更未包含不良犯罪活动,对公共利益未能造成损伤。因此,在确保不侵犯相关法律范围内,双方达成合同交易有效[2]。

2.典型延伸至其他司法实践

根据(2020)桂06民终于250号案件,针对自然人间就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且受相关法律保护问题研讨,在二审中可将其认定思路明确。一审中司法机关将虚拟货币作为不合法物,从而判定其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认定其买卖合同无效。二审中将一审理论去除,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价格购买虚拟货币,均属于两者当事人本意,其买卖合同有效。主要成因为双方间交易的虚拟货币行为,在上述文件中并未给予相关约束,同时无法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买卖。针对其价值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引起经济环境较为复杂,且发生波动较大,当前未有统一的评判标准,但并不妨碍其作为公民交易的物品[3]。

3.虚拟货币交易缺乏保护可能性仍然存在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可获知针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仍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对其是否存在保护,虚拟交易行为是否属于上述两个文件中不良犯罪行为。根据认定思路一,对其并未能明确区分,所以判定其交易合同无效。但根据认定思路二,我国相关法律未能对其进行约束,仅在《公告》中对其融资风险予以警示,所以虚拟货币可作为我国《合同法》交易主体,进而受我国相关法律保护。然我国针对上述认定思路二,未有准确相关法律支撑,所以司法机构实际实践中,仍存在较大阻碍。

三、如何统一对涉虚拟货币合同效力认定

针对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当前存在较大争议,需将其合同效力认定统一,可从以下两方面实现:其一,将虚拟货币法律地位明确。根据研究学者表明,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①将传统物权与债权分割,建立新型民事权利制度;②在持有物权与债券体系分割基础上,采用类比方式解决虚拟货币财产权利。其二,需将虚拟货币流通准则健全。当前多个虚拟货币流通平台等,未有相关法律给予支撑,增加不良行为风险,使涉虚拟货币案件数量上升。

根据上述中对其案件进行分析,并引入我国当前相关文件,立足不同视角分析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思路一主要将其判定为违法行为,进而认定其买卖合同无效,而认定思路二中,虽然给予正面回应,但仍未有相关法律条例支撑,使司法实践缺乏指引,所以为解决其合同效力认定,需积极将当前法律完善,以此稳定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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