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出资权益的保护
2021-11-25苏尚葵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苏尚葵
(福建向远律师事务所,福建 龙岩 364000)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苏某、第三人龙岩市某某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第三人陈某某、第三人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基本案情:2001年11月16日,汤某、张某、杨某和苏某四人推选苏某为代表(无书面协议)持有水电公司49%股权,并注册成立水电公司,其中:陈某某持26%股权、于某某持25%股权。2002年8月28日,罗某通过汤某出让1%股权而向水电公司筹建处存入出资款10万元。2003年10月31日,水电公司向罗某出具《股权证》,载明罗某持有水电公司1%股权,但苏某作为水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在《股权证》上签字。2002年8月,水电公司兴建的水电站建成后,由实际股东之一的汤某承包20年,自水电公司承包之日起至2017年,承包人上缴的承包费由汤某按实际出资比例直接支付给实际出资人。罗某与汤某、汤某与苏某、罗某与苏某均未签订任何协议。2003年10月前,汤某、张某、杨某和苏某四人在苏某代持有水电公司49%股权中各自的股权均存在转让他人持有的情况(有出具《股权证》,但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苏某实际上在水电公司仅持有0.5%股权。2018年8月1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苏某的其他债务纠纷而依法冻结苏某在水电公司所持的49%股权,拟对该49%股权进行委托评估,并拟拍卖该49%股权。罗某提出执行异议,但被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故而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不得执行罗某以苏某名义登记持有水电公司1%股权;2.判决确认苏某在水电公司所持有的1%股权包含在苏某在水电公司所持的49%股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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