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解读
2021-11-25文_向永
工友 2021年3期
文_向 永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原颁布的四部有关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同步废止。
统一称谓,规范用语表述
因之前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织形式众多,称谓不一,原司法解释中曾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多种说法指代相关的管辖机构。目前,新解释将其条款中涉及的仲裁主体统一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需注意的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适用的称谓依然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5月8日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则明确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的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若想实现法律用语体系的完善化,还需考虑是否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称谓进行对应修改。
整合条款,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在规范用词造句的基础上,新解释又将原司法解释中存在重复或冲突、矛盾的条款进行了整合。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应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诉讼时,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三)因劳务派遣发生诉讼争议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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