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关键词:意定监督制度监护人

蒋 萍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0)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同其近亲属或者愿意担任其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一致,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担任监护人并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1]在保障人权的世界大环境之下,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既遵循了被监护人的个人意志,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其人格的尊重,又保障了被监护人可以安享晚年。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制度。

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成年意定监护的内容不完善

意定监护制度是《民法总则》在成年监护制度立法完善中最为突出的一大亮点。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发现,自《民法总则》颁布施行以来因意定监护制度引起的法律纠纷有20余件(包括一审、二审),案情大多为因监护人的确立存在争议,进而导致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犯以及意定监护协议书失效。虽然因意定监护所涉及的纠纷并不多,但从纠纷时间及案件数量来看,已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在法治社会日渐完善的今天,广大人民群众的学法、用法意识已不断在提升,更多的纠纷在法院的审理之下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判决。

《民法总则》对意定监护只规定了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确定监护人,但对意定监护的内容、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如何对监护人进行监督都未有任何详细的约定,这也是后续我们要继续完善改进的地方。形同遗嘱制度一样,多种形式的遗嘱制度,不同遗嘱制度所具备的不同生效要件都为意定监护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二)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未进行明确约定

纵观整个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我们未曾发现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对监护人而言最大的要求就是要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但这只是对监护人提出了要求,并未对其赋予相应的权利,使其自身权益得到保障。“义务的履行离不开权利的保障,只有赋予监护人相应的权利,才能保障监护的成效,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才有存在的价值,也才真正能够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2]同样在赋予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好相应的义务,履行好义务是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三)监督制度的缺失

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涉及相关的监督制度,唯一能起到监督作用是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但此制度应用的前提条件是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才能对监护人的资格进行撤销。顾名思义,监督二字本身的解释就是针对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更强调的是对过程的监督。而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是在发生侵权后果时的一种救济,更偏向于一种事后监督。而事后的救济就违背了监督的初衷,即使你针对监护人的资格进行了撤销,也只是预防了损害的再次发生,但对于已发生的实际损害没有任何实际的价值。

三、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内容

对于内容的完善,首先要审查意定监护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有触碰法律的底线,只有合法合理、明确具体的监护协议才是对监护人、被监护人最大的权利保障。而对于协议内容的审查,个人倾向于被监护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来完成审查的工作。因为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更了解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实际需求,在审查监护协议时更能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

对于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应进行公证,在实践中已出现不少关于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案例,公证已逐渐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强有力武器。意定监护最大的特点在于尊重了被监护人的意志,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监护人,而协议的公证不仅可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有效,还可以确保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不至于后续出现监护人争议的情形。其次,公证机关在作出公证前也会对协议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进一步确认了协议的合理合法。

(二)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确定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现行的成年监护大多为亲属之间、行政机关的监护,体现了家国的情怀,从长远来看的话,行政机关的监护优于亲属间的监护,因为国家将为此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但实践中,亲属间的监护居多。古人云“久病床前无孝子”,对于父母子女亦如此,更何况对于存在亲属关系的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亦是如此,所以我们要明确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奖励,该报酬可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划分出,对于经济确实困难的被监护人而言,在相关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国家补助的,国家可对此进行补助。这样在物质和亲属关系的双重作用下,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

明确监护人的监护期限。在监护过程中,会面对各式各样的突发情况,而突发情况的发生会影响监护职责的履行,倘若要求监护人无期限地履行监护职责并不能保障监护的质量。所以,就要求我们明确监护的期限,并约定若监护人出现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可变更监护人,随之监护人享有的权利也自行终止。而对于期限的约定可根据监护双方的意思自治来确定,可分多次进行约定,若下一个期限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那在前一个监护期限内应提前提出,需给被监护人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监护人的变更。期限的约定对监护人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在监护期限内做出有损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那在监护报酬上就应作出相应的核减,并做相应的惩罚。甚至可剥夺监护人的资格及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监护人的辞职权。辞职权是针对监护人临时发生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而言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监护人突发疾病导致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二是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变成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其他导致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临时情况。“监护制度的内在本质是保障监护双方的权益,既可以使被监护人安度晚年,又可以使监护人安心地履行监护职责。”[3]而辞职权的规定可免除监护人的后顾之忧,不至于使其同被监护人“捆绑”在一起,毫无自由可言。

明确监护人的义务。权利的享有离不开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也是对监护人的监督。具体可分为如下义务的履行,一是保障被监护人正常的身体健康,每年固定时间进行体检。二是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情况进行统计,列明每笔收入与支出。三是对被监护人的日常情况进行记录,以便后续监护人的变更可使其更快、更好地了解被监护人的日常作息。

(三)建立成年监督制度

要想确保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监督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监督制度的建立首要问题就是监督人的选择,个人倾向于选择被监护人就近的村委会、居委会中的个人作为监督人,因为首先村/居委会中的人对被监护人较熟悉,了解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其次,村/居委会的人距离被监护人生活的地方较近,可以方便监督人职责的行使,又方便被监护人反映监护情况。

其次,就是监督人的选任,监督人对于形成一种良好的监督关系至关重要,所以监督人岗位的设立也应是专人专岗,类比公务员制度,监督人的选任也应经过笔试、面试的双重选拔,且设定一定的报名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报名,并设置层层的资格审查,在最后确定录用之前应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确保其无违反党政方针、无犯罪记录。

最后,对于监督人的岗位应纳入国家编制内,享受同公务员相同的待遇,保障其福利待遇,并明确其晋升路径。对于最开始一批监督人的选任可从有基层经验的国家公务员中先行选录,以便后续选任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结语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民法总则》在成年监护制度中的创新之处,其最大特点是尊重了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但各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如果期望意定监护制度在解决我国所面临的严重养老问题上发挥一臂之力,那对其多方面的规定必须加以完善,否则该制度只能存在于理论之中,并不能发挥其实践价值。

猜你喜欢

意定监督制度监护人
航天一体化独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设与实践
意定监护人可以自主确定吗
成年意定监护登记制度
浅谈值班律师监督制度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阐述
监护人责任之探究
公司决策权力分配路径的转向:法定与意定之间
普兰店市:采取五项措施落实四项监督制度
School Admission择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