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2021-11-25蒋萍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蒋 萍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0)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同其近亲属或者愿意担任其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一致,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担任监护人并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1]在保障人权的世界大环境之下,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既遵循了被监护人的个人意志,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其人格的尊重,又保障了被监护人可以安享晚年。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制度。
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成年意定监护的内容不完善
意定监护制度是《民法总则》在成年监护制度立法完善中最为突出的一大亮点。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发现,自《民法总则》颁布施行以来因意定监护制度引起的法律纠纷有20余件(包括一审、二审),案情大多为因监护人的确立存在争议,进而导致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犯以及意定监护协议书失效。虽然因意定监护所涉及的纠纷并不多,但从纠纷时间及案件数量来看,已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在法治社会日渐完善的今天,广大人民群众的学法、用法意识已不断在提升,更多的纠纷在法院的审理之下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判决。
《民法总则》对意定监护只规定了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确定监护人,但对意定监护的内容、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如何对监护人进行监督都未有任何详细的约定,这也是后续我们要继续完善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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