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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人格权在《民法典》的时代发展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关键词:肖像权人格权民法典

李 卉

(西安翻译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5)

一、《民法典》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契合

通过深刻领会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精神,我们可以看到,首先,国家治理活动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不断发展形成的,具有巨大的制度优势和科学性。其次,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而《民法典》作为私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是提升人民幸福感的制度保障,是国家治理所依据的重要法律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对国家治理前提的完善,既体现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又充分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在现代国家,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即法治,实现依法治国。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1]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民法典》的编纂与出台的目的就在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良法善治,适应新时代下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及科学技术等发展的现实要求,切实保护公民权利,为公正司法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对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有着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编纂与出台作为一项国家治理工作,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的,系统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种民事法律规范,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水平,进而达到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的。

二、人格权在《民法典》的时代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人民对幸福的追求除了物质生活需求得到极大满足的同时,越来越强调对精神权利、幸福感的追求。精神权利在民法上集中表现为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民法典的创新,其亮点是突出强调对公民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的保护,这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又为人民群众追求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充分回应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一)人格权单独成编是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时代回应

首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并列,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的执政理念,这也是顺应世界各国尊重与保护人权的时代要求,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人民人格权利的关切与保障。其次,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这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显著优势。再次,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突出强调对公民人格权利的保护,是对宪法精神的落实。在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得到充分保护的基础上,才能不断持续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仅仅是对物质需要的追求,越来越多的是对精神需要的满足。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当人们的生理、生存需要得到满足后,就会越来越强烈地追求更高层次,比如安全、尊重、归属感、个人价值实现等精神层面需要的满足。[2]随着我国即将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人民的基本生存等物质生活需要已得到极大满足,更多更强烈的是追求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希望拥有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因此,尊重和保护公民人格权利,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是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时代回应,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现。

(二)人格权编明确规制性骚扰是对性自主权尊重与保护的时代回应

首先,人格权编在第一章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明确详细地列举了典型的人格权利,并通过第二章至第六章进行具体规定。其次,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经济、科学技术等不断发展,人际交往越来越复杂,因此为了保护更多新出现的人格权利,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形成兜底条款,扩大了对人格权利保护的开放范围,使无法从第一款获得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都能得到保护。所以,在对人格权利的全面性、开放性保护的立法框架下,《民法典》明确界定了性骚扰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这其实是对自然人性自主权的保护,扩充了人格权利的保护范围,针对性骚扰方式的新变化对自然人性自主权利被侵害或者遭受性别歧视后提供法律救济,探索新时代性骚扰的治理路径,是对秉持以维护人格尊严为价值理念的时代回应。

具体而言,《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禁止违背他人的性自主意愿,通过色情话语或视频或身体动作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行为。之前我国的立法中没有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概念认定和构成要件评判,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对被侵权人进行权利保护。该规定是《民法典》根据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突出强调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保护性自主权。因此,性骚扰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侵权人实施了与性自主权有关的骚扰行为,以满足其性心理。性自主权是指在公序良俗前提下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自主决定并支配其性利益的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与性自主权相关的骚扰行为表现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视频、图片或者肢体动作表现出来性暗示、性挑逗等行为,虽然对他人身体没有造成器质性伤害,但使他人遭受人格尊严的侮辱。性骚扰行为有别于性暴力行为,如果侵权人使用暴力手段违背他人性自主意愿而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即超出了性骚扰的范围,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或强奸罪。第二,必须是有特定的对象,即向明确的自然人做出行为,特定对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男性的性自主权在《民法典》中也得到了保护与尊重。如果是在公众场合说黄色笑话或者在微信群发黄色图片、视频,由于没有针对特定的对象,即不能构成性骚扰行为。[3]第三,违背他人意愿,可以表现为当时的拒绝、反感,也可以表现为事后的反对、厌恶。

通过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判定是否构成性骚扰行为,在此基础上,面对职场、校园等性骚扰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采取一定措施对性骚扰行为进行预防、受理投诉、制止。那么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范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法定义务,若单位不履行此义务,其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可操作化。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对公民性自主权的保护,体现了民法作为公民权利百科全书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障。

(三)人格权编对大数据、高科技时代人格利益保护的时代回应

1.扩充了大数据、高科技时代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基于公众人物对社会具有的正向引导作用,某电视剧中某位女演员于电视剧开播前在公共场合行为不当,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当电视剧播出时制作方对这位女演员进行了AI换脸处理。随着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得到了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AI换脸技术越来越成熟,同时也带来了伪造他人肖像、侵犯肖像权的问题。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通过丑化、污损或高科技人工智能等手段侵犯他人肖像权。在此基础上,为了适应时代发展,扩充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首先从强调以面部形象特征为主转变到强调可识别的外部形象为主。之前的肖像权保护以自然人的面部形象特征为保护对象。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将肖像权的保护对象表述为“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外部形象表现为:侧影、某种形体动作、疫情下戴口罩的局面形象等,只要能识别特定自然人,即成为肖像权的保护对象。其次,不再强调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即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有丑化、污损、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即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例如,某些明星的黑粉,为了丑化该明星形象及满足自己的爱憎心理,污损或伪造其形象,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2.将声音作为人格权利予以保护

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到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声音的保护越来越困难,对声音的篡改、伪造越来越简单,容易产生侵权行为。声音是一个人通过声带振动所发出的,具有识别个人身份功能的独特象征。声音具有专属性,与个人身份具有直接联系,侵犯他人声音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他人人格利益、人格尊严的破坏。比如,非法采集他人的声音之后,通过高科技手段,非法合成或篡改,运用到本人并不知情的广告宣传、色情或暴力影片等当中,对他人造成人格利益损害,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4]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将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肖像权予以保护,这是为了积极回应新时代高科技手段对现实社会提出的新挑战,为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满足肖像权新发展的未来需要。

3.在大数据时代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私密信息的尊重与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私人生活安宁这一概念。在公民物质生活需要得到极大满足的新时代,公民对精神生活的需要尤其是私人生活是否安宁、不受他人非法打扰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私人生活是否安宁、安全成为公民衡量其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指标。例如,“饭圈文化”存在的各种不理性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的不良影响,“私生饭”在机场、酒店等公共场合甚至是明星私宅近距离疯狂追星等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两会代表呼吁理性追星。某些明星的疯狂粉丝,为了达到狂热追求其偶像的目的,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该明星的私人行程等私密信息,根据其航班号、车牌号等,采取非法跟踪、窥视、窃听的方式破坏该明星的私人生活安宁,暴露其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此,《民法典》对私人生活安宁这一项权利进行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新时代某些社会乱象的法律治理水平的提升,是对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有力保障。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还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为适应时代发展,新增了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和行踪信息。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编纂在汲取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根据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社会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系统地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多年来所形成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为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形成了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并回应时代要求的法典。其中,人格权单独成编,落实了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通过全面列举和兜底条款对各种人格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积极回应大数据、高科技时代的现实要求,明确规定了禁止性骚扰行为、人体胚胎研究的底线规则、肖像权的扩大保护范围、私人生活安宁权等彰显人文关怀的法律条文。在对《民法典》法律条文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应尽快配套相应的司法解释,提供可操作性的具体指南,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充分实现依法治国的价值理念,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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