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2021-11-25文_刘洋
工友 2021年8期
文_刘 洋
案例回放:
2019年8月的一天,张某驾驶的私家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及张某车辆搭载的朋友王某某受伤,其中王某某不治身亡。因张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交通部门确定张某、李某承担同等责任,乘车人无责任。王某某近亲属后起诉要求张某、李某等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与王某某之间为“好意同乘”关系,故判决对王某某近亲属向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其他损失依法赔偿。张某不服,上诉提出“好意同乘”应减轻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好意同乘”的情谊行为并非否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同时张某无故意或重大过错,应减轻责任。最终,改判张某减少20%的赔偿。
法条:
《民法典》第1217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评析:
《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在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好意同乘”责任问题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关于无过错驾驶者是否减责的标准不一。此案二审改判体现了对民法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坚守与适用——“好意同乘”中无重大过错的驾驶方应减轻赔偿责任;同时也是对侵权法保护无过错方立法本义和原则的维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免费搭乘车辆、互助共享交通资源等风尚兴起,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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