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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布伦克特“回到马克思”的自由伦理学

2021-11-25

现代哲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伦理学正义马克思

曲 轩

美国学者乔治·布伦克特(George G. Brenkert,1942-)以其对马克思的自由伦理学的系统阐发,加入20世纪60-70年代以来英美学者关于马克思主义道德哲学重新泛起的思考热潮。他在1983年出版(2010年再版)的专著《马克思的自由伦理学》,使其跻身于致力研究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较为出众的英美学者之列,为当代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建构提供了独具“自由”特色的思想素材。

一、布伦克特《马克思的自由伦理学》的思想素描

《马克思的自由伦理学》一书秉承布伦克特力求“回到马克思”的理论承诺,通过分属于三部分的七章内容,循序渐进地勾勒出他认为内蕴于马克思思想之中的以自由为基础的一种伦理学。

第一部分旨在为马克思的伦理学奠定基础,用作者的话来说就是“对马克思的元伦理学的考察,即对其涉及道德本质和道德正当性的方法论思想的考察”(1)George G. Brenkert, Marx’s Ethics of Freedom, London, Boston, Melbourne and Henley: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3, p. x.。其所包含的三章内容分别回应了为有效探讨马克思的伦理学而必须直面的三个问题:马克思究竟有无伦理学,以及应是何种意义上的伦理学?如何在历史唯物主义中定位马克思的伦理学?马克思的观点——尤其是他的意识形态批判——是否可能为道德论断作合理辩护?

第二部分进入对马克思的伦理学本身及其规范性道德内涵的具体阐释,是全书的主体部分。这部分同样包含三章内容:首先,对核心概念——马克思视野中的“自由”——进行比较分析;其次,以作者对当时热议的“马克思与正义”论题的辩驳作为辅助论证,意在表明马克思不是以正义而是以自由批判资本主义的;再次,通过马克思对革命、暴力、惩罚以及共产主义的理解,进一步佐证马克思的自由观在其思想大厦中的根基性地位。

最后一部分是对马克思伦理学的一个总结性评价。通过回应当代学者对马克思自由观的诸多诘难,特别是来自当代伦理学思想及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等的质疑,作者试图对马克思伦理学的优势与欠缺之处作出客观评判,由此进一步回应了当代学人针对马克思的伦理学——尤其是这种奠基于自由之上的伦理学——的质疑。布伦克特以伦理学视角对马克思自由观的解读可谓得失兼备,以下试图就此一评析。

二、布伦克特阐释马克思自由伦理学的得力之处

相较于一些学者不加辨析、不加论证地直陈马克思的伦理学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来说,布伦克特对马克思的自由伦理学的论辩可以说是辨析入微、有破有立,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对马克思自由概念的重新界定

布伦克特把自由作为马克思伦理学的基石及其最高价值准则,为此他从正反两方面展开具体论证。作为正面论证,他具体从三个相互关联又彼此不同的方面,阐发了马克思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的规范性内涵:一是要求通过个人“欲望、能力和天赋”的“充分发展”实现“自我对象化”,同时这也是个人在与他人和自然的积极互动中完成的自我生成、自我创造的过程;二是这种自我对象化过程不仅仅把“他人和自然”当作实现自我决定的手段,而且还通过把他人和自然的具体的个体特性纳入这种对象化活动之中,并通过与他人形成利益和谐的共同体,从而使他人和自然最终成为自由本质所内在固有的组成部分;三是只有在克服了利益对立并形成有别于市民社会或自然社会的“共同体”,这种作为自我决定的规范性自由才是可能的(2)George G. Brenkert, Marx’s Ethics of Freedom, pp. 88-89.。

他的反面论证是通过多重比较分析展开的,并且在为正面论证提供有力支持的同时,从五方面彰显了这种自由独具的“马克思主义的印记”:一是有别于资产阶级的自由,马克思的自由概念把物质条件、自然条件以及劳动分工和私有财产等社会条件纳入到可能妨碍自由的重要因素之列,并且给予广泛关注;二是有别于古典自由主义偏向消极自由的理解,马克思强调合理的自我控制、自我引导对于实现自由的至关重要性;三是有别于传统对自由狭义的理解,马克思的自由概念还在更广义上包含着对人的欲望、能力、天赋之为具体的总体的充分发展;四是有别于个人主义传统中的自由,马克思把共同体视为实现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五是有别于自我实现论对自由的理解,马克思的自由概念具有规范性道德内涵,它在本质上指向一种实现自我对象化的存在方式或生活状态(3)Ibid., pp. 103-104.。

其中,最为布伦克特所着重强调的是最后一点:马克思视野中的自由是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而非自我实现意义上的自由。这是布伦克特重新界定的马克思自由概念的核心和实质,而上述其他“印记”其实都可以在这种自我决定的自由中得到体现。他还在具体论证中反复强调,正是某种作为“特殊类型的自我决定”(4)Ibid., p. 89.的自由而非自我实现意义上的自由,才“使自由成为一个纵观马克思的全部著作都可以得到明辨的道德概念”(5)Ibid., p. 87.。

布伦克特指出,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之所以不宜作自我实现论式的理解,主要有三方面原因:第一,自我实现论属于义务论伦理学的思考方式,主张“我们有道德义务决定我们的生活所遵循的准则,或者说,实现自我的律令包含对各种道德义务的履行”(6)Ibid., p. 89.,反之,马克思的伦理学则属于美德伦理学,他拒斥通过权利、义务、正义等诸如此类可以作为具体行为指引的道德概念来理解自由,而主要关心的是人要获得自由所必需的卓越品性和存在方式(7)Ibid., pp.17, 89.;第二,自我实现论可能要求人的所有欲望、能力、天赋都能得到充分发展或实现,但在马克思看来,这属于“过度发展”而非“充分发展”,马克思意义上的“充分发展”是有限度的,是基于自身需要和现实既与的限定性条件所能实现的最大程度的发展(8)George G. Brenkert, Marx’s Ethics of Freedom, pp. 95-97.;第三,自我实现论通常会把自我二分为两种敌对的自我,即由欲望主导的虚假的、恶的自我和基于理性的理想的或善的自我,只有后者才是应该予以实现的自我;但在马克思对自由的理解中,不仅不存在对两种自我的设定,而且对人的基本需求和欲望的满足都是实现自由的应有之意,除非“当由于物质条件的不充分发展而导致这些欲望或需要变得‘不正常’时”(9)Ibid., p. 93.。

与以往学者对马克思自由概念的解读相比,布伦克特从伦理学角度展开的体系化阐释可谓独辟蹊径,重新整合了马克思已有的理论资源,回应了对马克思自由观的种种质疑与挑战。一方面,这种作为规范性自我决定的自由,显然是以马克思在自由与“自我对象化”“劳动”“私有财产”“市民社会”等方面对黑格尔思想的继承与超越为前提的。另一方面,它也是布伦克特对伯林等当代自由主义者关于马克思自由观的误读的一种回应,特别是针对他们把苏俄的社会主义实践直接等同于马克思主义,把青年黑格尔派的自由观直接视同为马克思的自由观这类误解进行修正的一种努力(10)Ibid., pp. 11-13。。

(二)对“马克思与正义”论题的回应

20世纪70年初起,以艾伦·伍德和齐雅德·胡萨米为代表的英美学者曾围绕“马克思是否以正义批判资本主义”展开了“马克思与正义”论题的论争(11)参见林进平:《马克思的“正义”解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40—61页;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39、40—106页。,由此形成了关于马克思思想的道德论立场与非道德论立场之间的对峙。布伦克特基于捍卫自己自由伦理学的需要,也对这一论题表明了他的立场和观点。透过布伦克特的相关论述不难看出,布伦克特所持的道德论立场似乎很容易把他划归于胡萨米的阵营,然而从他的具体论点来看,却更多地是与伍德同一战壕(12)George G. Brenkert, Marx’s Ethics of Freedom, pp. 149-151.。

首先,同伍德一样,布伦克特并不认可胡萨米的基本判断,并且从唯物史观出发,抓住胡萨米论证正义原则具有跨文化性、跨历史性的软肋。布伦克特指出,“马克思看到了当前和以往社会的意识形态基础中包含的差异和对立。大多数道德哲学家却没有理解这点,因为他们隐晦地假定了生存的物质条件与道德无关”(13)Ibid., pp. 151-152.。他具体就胡萨米主张用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正义原则来评判资本主义社会的观点指出,按照马克思本人的观点来看,这一原则不仅“是与特定的生产方式联结在一起的”,而且无法摆脱正义原则无法“就个人的复杂性、能力和需要来看待人的”悖谬性本质(14)Ibid., pp. 154, 153;参见[美]艾伦·伍德:《马克思论权利与正义:答胡萨米》,林进平译,《现代哲学》2009年第1期,第49页。。

其次,布伦克特认为马克思以自由批判资本主义的观点也与伍德类似。他通过对比自由与正义,从三个层面具体论证了这一论断的正当性。第一,从最直观的马克思的具体论述可以看到,他对“自由”使用更为公开且频繁,而很少直接使用“正义”一词(15)Ibid., pp.155-156.。第二,从自由和正义各自与生产方式之间的不同关系来看,正义与生产方式直接相关、紧密相连,自由则是“以个人力量和能力的发展为中介”才与生产方式的发展关联起来的,正是人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某种创造、驾驭和控制能力构成了自由,因而“自由的基础就是人与社会通过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实现的自我发展”(16)Ibid., p. 157;参见[美]艾伦·伍德:《马克思论权利与正义:答胡萨米》,林进平译,《现代哲学》2009年第1期,第45页。。第三,从分配的视角来看,正义关心的是对益品的分配过程,而自由关切的是益品的发展状况。最重要的是,自由本身不是一种有待分配的社会益品,而是一种存在状态和生活方式,“它就是人类福祉之所在”,“是对人们所处关系的性质的描述”(17)Ibid., p.158.。这些分析其实都可以视为对伍德观点的一种阐发。

尽管如此,布伦克特的道德论立场和一元价值论立场显然还是有别于伍德的。伍德把马克思视野中的自由视为诸多非道德价值中的一种,并且与共同体、自我实现、安全等其他非道德价值一道,共同构成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价值基础(18)参见曲轩、林进平:《马克思是以自由批判资本主义的吗?》,《求是学刊》2018年第1期,第21页。。而布伦克特不仅没有把自由推向非道德的价值范畴,还在保留了自由的美德伦理属性的同时,进一步对自由作广义的阐释,把自由奉为马克思伦理学的“那个基准美德”(the cardinal virtue)(19)George G. Brenkert, Marx’s Ethics of Freedom, p. 104.。可见,布伦克特回应“马克思与正义”论题的目的始终是为把自由作为马克思伦理学唯一的基础性规范价值作辩护,而这一理论初衷是与伍德截然不同的(20)参见[美]艾伦·伍德:《马克思论权利与正义:答胡萨米》,林进平译,《现代哲学》2009年第1期,第46—47页;[美]艾伦·伍德:《马克思与道德》,王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8年第1期,第81—83页。。

(三)对技术决定论的批驳

不同于以往认为历史唯物主义与伦理学相冲突的技术决定论观点,布伦克特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正是为马克思的伦理学廓清前提、奠定方法论基础的元伦理学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此,布伦克特对关于历史唯物主义存在的诸多误解予以澄清,特别是对以技术决定论、“技术麻醉剂”(21)[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年,第145页。诘难马克思的做法展开批驳和抗辩,以此化解历史唯物主义与伦理学相结合、相融通时所面临的困境。

布伦克特注意到,流行的技术决定论通常所认为的历史唯物主义一反传统道德观和伦理学,把社会生产方式视为支配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伦理道德则被归于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要素,具有依附性、从属性。由此,“生产力”被确立为“唯物史观的解释性基础”(explanatory basis),具有“解释上的优先性”(explanatory primary),而生产力中的人及其劳动能力只是一个可以进行价值量化的抽象概念。与此相对,具体的人的道德、欲求、利益诉求以及宗教、国家、法律等,都因其属于上层建筑而被排除于生产力之外,本质上只是对生产关系的一种反映,“个人对其行为以及各种关系宛若并不负有道德责任”(22)George G. Brenkert, Marx’s Ethics of Freedom, pp. 26, 28, 24.。对此,布伦克特反驳道:“技术决定论者所能指出的矛盾都是外在于生产力要素的。它们存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尽管这其中确实存在矛盾,但是按照技术决定论者的描述,它们不是辩证的矛盾。”(23)Ibid., p. 32.布伦克特对这种技术决定论的批驳是从三个方面推进的。

其一,关于“生产力”的理解。布伦克特认为,技术决定论把马克思的“生产力”内涵窄化了,以马克思的文本为据,革命阶级、共同体等包括生产关系及其成员的非技术力量其实都属于“生产力”。为此可得出,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性基础是包括生产关系在内的生产方式,而非仅仅技术决定论者所理解的生产力。反观技术决定论意义上的“生产力”,则是与生产关系相割裂的生产力,因此存在于这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作为“外在于生产力要素”一种非辩证性矛盾,是无法构成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性矛盾的(24)Ibid., pp. 31-32.。

其二,既然生产力包括劳动者,而劳动者是具有价值取向的,那么价值——包括道德价值——就理应被纳入生产力。“知识和价值都直接参与了生产过程,并且作为劳动力的特性构成了生产力。”(25)Ibid., p. 36.不过,布伦克特并不否认,生产方式中的道德价值是有别于上层建筑中作为意识形态的道德价值的。前者是人们实际践行的(lived)价值,“会随自身的内在力量和生产方式的其他方面发生变化”;后者属于制度化的(institutionalized)价值,是“外在地接受变革”的(26)Ibid., p. 39.。但这两套道德价值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相互交织于人类社会总体之中,且构成生产方式的那部分道德价值归根到底决定和影响着构成意识形态的那些道德价值(27)Ibid., pp. 47-48.。

其三,对经济基础“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的辨明。布伦克特强调,(1)它不等于“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这从恩格斯晚年致约瑟夫·布洛赫的信中清楚可见(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1页。;(2)它不等于“长远来看”的决定作用,因为生产方式对马克思而言是一种持续性影响,将其推延至不确定的遥远未来是有悖于马克思原意的(29)George G. Brenkert, Marx’s Ethics of Freedom, p. 40.;(3)它不一定表现为最有力的、最显眼的“主导作用”,而是指向背后起决定作用的基础性条件——生产方式。这就好比一首乐曲中的主旋律虽然时隐时现,但它无论何时都是那条把整部作品串联在一起的,使其能够成为一个整体或总体的统一的主线(unifying thread)(30)Ibid., pp. 41-42.。

针对“技术”决定论者,布伦克特还特别强调:技术因素对于推动社会生产而言不是充分条件,甚至也不是必要条件。对此,他再次回到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中找到论据: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描述中,古代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是在“生产力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的情形下实现的;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还写道“资本主义生产实际上是在同一个资本同时雇用人数较多的工人……才开始的”,也就是“在没有形成新的生产力的情况下,新的生产方式就已经出现了”(31)Ibid., pp. 33-3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2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74页。。

总之,布伦克特认为,“道德和伦理学所能实现的东西存在各种各样的限度,这一事实并不表明它们的不可能性(impossibility)……马克思的观点很明确。人们尽管是其时代的产儿,尽管由社会生产性质所决定,却仍然可能遭受批判和攻击”(32)George G. Brenkert, Marx’s Ethics of Freedom, p. 54.。不难发现,辩证法始终贯穿于布伦克特对技术决定论的批驳中,用于避免对历史唯物主义作单向度的决定论式的理解(33)Ibid., pp. 26, 28, 35.。

三、布伦克特阐释马克思自由伦理学的不足之处

布伦克特通过对马克思自由概念的重新阐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对“马克思与正义”论题的介入和对技术决定论的批判,有效推进了从伦理学维度对马克思自由思想的挖掘和阐发。然而,伦理学这一视角本身也蕴含着缺陷,使布伦克特取得的理论进展仅限于基于伦理学的进展,并深深打上了伦理学局限性的烙印。这种局限性尤其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仅以伦理学的视角看待马克思的自由思想

马克思究竟有无伦理学?对此,众多学者至今仍然各执己见,难达共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与马克思思想的多向度和深刻性有关。布伦克特的相关阐释不失为一次有益尝试,但也难掩其偏颇之处。

这首先表现为他对马克思思想整体偏于窄化的理解。因为马克思思想的丰富内涵远非“自由”价值所能承载,即使是布伦克特所谓的广义的自由,也毕竟仍然被界定为属于美德伦理学的一个价值概念。然而很明确的是,马克思视野中的自我决定、人类解放决不仅仅属于伦理学问题,更不仅仅是从美德伦理学的思维视角谈论的。伦理学无法根本改变人类普遍被异化、无产者受奴役或遭剥削的不自由的现实处境,沦为道德说教的伦理规范还可能成为辩护现实、维持现状的帮凶,这是由道德本质所决定的道德的无能。由此产生的拒斥道德、伦理学的态度,在马克思恩格斯转向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后变得更加突出,也使我们更能理解他们在写下“对任何一种道德”“宣判死刑”时,决定与伦理学的思辨方式告别的决心,以及马克思就《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提及“义务”“权利”“真理、道德和正义”等词,为何会特别强调“对这些字眼已经妥为安排,使它们不可能造成危害”(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90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5页;参见[美]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林进平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76—77页。。

可以说,马克思不仅不是在伦理学意义上批判资本主义,以实现自由和人类解放,而且在同青年黑格尔派决裂后,就逐渐有意识地避免停留于伦理道德层面上的探讨,而把对伦理道德的批判连同其早期的宗教批判、法权批判,一并转向对市民社会基础的批判。尽管布伦克特也正确地认识到,“正是由于道德缺乏对人类基本条件的关注,才使道德论者因其虚幻性和无效性而遭到谴责”(35)George G. Brenkert, Marx’s Ethics of Freedom, p.13.;但他并没有意识到的一个关键是,马克思的分析和批判不是为了思考伦理学应该如何发展才是有效的,“马克思无意于构想哲学家们所热衷的道德或伦理学”(36)Allen Wood, “Marx’s Immoralism”, Bernard Chavance ed., Marx en Perspective, Paris: Editions de l’Ecole des Hautes Etudes en Sciences Sociales, 1985, p. 681.。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布伦克特实际上更多地以青年马克思的思想为重心,来把握作为整体的马克思思想和马克思的伦理思想(37)George G. Brenkert, Marx’s Ethics of Freedom, pp. ix-x.。

其次,布伦克特因其强烈的伦理学预设,而未免落俗于伦理学的普世主义窠臼之中,使其最终沦为他所批判的胡萨米之流,只不过前者以正义作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核心,后者以自由为核心。其实,布伦克特对此是有过一番思考与理论挣扎的。他反对胡萨米把共产主义的正义作为跨历史、跨文化的价值标准,用以评判前共产主义社会;他还通过批驳技术决定论,为生产方式对社会发展“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正本清源”,进一步确认了马克思是通过把道德与特定的生产方式关联起来,避免道德陷入空洞的抽象(38)Ibid., p. 67.。然而,布伦克特在力图避免马克思陷入道德相对主义的道路上又走得太远了。他认为,由一定生产方式下的实践活动形成的人类历史,即便不是目的论的,也在总体上是进步的,并且通过“扬弃”迈向“更高级”“更成熟”的社会形式。由此,他进一步认为,更高级、更成熟的共产主义道德本身,即使无法“在所有细节上”都“严格地”适用于前共产主义不那么成熟的社会形式,但因其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和表现”,同时作为“更具先进性和有效性的道德规范,是可以指出早期道德规范的限度和不足的。马克思所辩护的正是这种普遍主义的道德观念”(39)Ibid., p. 79.。布伦克特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正是关于人类繁盛状态的这种普遍的伦理观,为关于共产主义社会和非共产主义社会所可能作出的道德判断奠定了基础。”(40)Ibid., p. 81.

可见,布伦克特基于强烈的伦理学和道德论预设,终究没能使马克思的伦理学避免陷入普世主义。事实上,他的上述推论无异于是在把胡萨米的共产主义正义置换为自己想要辩护的共产主义自由,至少就其作为伦理规范被期许的普世主义效应而言是这样。

(二)个别论证缺乏逻辑自恰性

布伦克特虽然没有把自己的理论自称为分析学派的,而且严格说来也并不属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但他确实与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就相同议题形成某些有效对话,在他的分析、辩护或辩驳(尤其针对技术决定论的辩驳)中,也不难感受到他在追求概念明晰、逻辑严密等方面的努力。不过,他的具体论述总体上还是可能给人留下一种“批判有理、立论不足”的印象,他的个别论证仍然存在有失严谨之处,甚至缺乏逻辑自恰性。这既可见于上文有所呈现的布伦克特对胡萨米思想不彻底的批判态度,也体现在他回应“马克思有无伦理学”这一问题的具体论述中。

作为马克思元伦理学的开篇,布伦克特直截了当地针对辩称“马克思没有伦理学”提出质疑并展开批驳。尽管他在论证伊始就对伦理学与道德作了必要区分,认为“‘伦理学’或‘道德哲学’是指一个人反思道德及其本质和基础的过程,或是这种反思的结果”,即使作为反思结果的伦理学“与道德有所重叠”,“但它们还是不一样的,因为伦理学可能包含各种逻辑的和方法论的观点,这些观点本身并不构成(理想的)道德”(41)Ibid., p. 237.;然而在具体的论证和论述中,他的这一界分意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把握,导致他对伦理学和道德的理解都是泛化的。

由此,他把诸如马克思是一位具有道德感的思想家、他针对资本家对工人非人性的对待方式明确表达了他自己的道德愤慨,以及马克思的思想具有道德倾向、他的理论具有道德内涵、他的批判具有道德意味等诸如此类不争的事实,通通不加辨析地纳入为其辩护“马克思具有伦理学”的论据之列。例如,布伦克特的这段论述很典型地表明了他对伦理学的泛化理解:“如果说道德关心的是那些对人类美好生活而言最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和生活条件,那么由此可以说,马克思的理论就是一种伦理学理论或道德理论。我不否认有人会对这种道德观不以为然。但是正如我在前面所论证的,这不只是一种看似合理的道德观,还成为了其他仍被认为有道德理论的思想家的标志。因而很难说,在此以这样一种道德观念来诠释马克思的思想是不合理的(illegitimate)。”(42)George G. Brenkert, Marx’s Ethics of Freedom, p. 73.

但是,布伦克特忽略了,马克思具有道德感或道德倾向,并不意味着他是一位伦理学家或道德哲学家;他具有道德内涵的理论,并不等于就是一种伦理学或道德理论。马克思没有必要必须成为一位伦理学家,才能作出具有道德意味的批判;他也不必需要基于某种道德理论,才能拥有自己的道德感或道德观,甚或才有基本的道德能力作出道德判断。可见,布伦克特的这些“想当然”的推论是有失严谨性的,也在其所谓元伦理学的层面上削弱了他所论证的马克思自由伦理学的有效性。在此有必要把马克思是否意在建构一种伦理学,与马克思那里是否有着建构伦理学的思想资源区别开来。

(三)混用马克思的伦理学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

类似于伍德和艾伦·布坎南,布伦克特的确从一开始就在马克思的(Marx’s)或马克思式的(Marxian)伦理学,与马克思主义(Marxist)伦理学之间作出明确区分(43)Ibid., p. ix; Allen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1, No. 3, 1972, pp. 244-282;[美]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前言》第7页。其中,布坎南甚至对“马克思式的”与“马克思的”也作出明确界分,强调前者是基于后者的一种阐发而不仅仅局限于马克思的实际表述。。但是,在具体论证中,布伦克特却明显没能很好地遵守这一区分,总是对阐发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欲拒还迎、跃跃欲试。这多少使其显得有违他的写作初衷,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偏离了他为自己设定的写作意图。

从《马克思的自由伦理学》一书的《前言》可以直接看出,布伦克特只想围绕马克思展开论述,他的意图是通过“回到马克思”对马克思的伦理学作出更清晰的呈现。因为对于后来的许多重要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相关研究——甚至包括对恩格斯思想的探讨——都有可能涉及一个难题:他们对马克思思想的发展在多大程度上是忠于马克思本人思想的,在多大程度上又是有所偏离的?这样就会牵涉很多难以辨析的复杂问题。布伦克特就此直言不讳地写道:“一些方法论预设从一开始就应该被指明。首先,我只聚焦于马克思本人的著作,以及他与恩格斯合著的那些著作……我之所以没有着力于恩格斯的著作是因为,人们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对各类论题享有共识的程度存在显著分歧。”(44)George G. Brenkert, Marx’s Ethics of Freedom, p. ix.

然而在具体论述中,布伦克特又屡屡指向马克思主义,并试图回应属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一些问题。例如,《马克思的自由伦理学》的第一章标题直接就是“马克思主义、道德主义与伦理学”;在对第三章乃至第一部分“伦理学基础”作小结时,布伦克特干脆直接把二者等而视之;他还把第三章的结论概括为:“基于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以及道德判断之辩护的思想可以承认,存在一种马克思主义的道德(a Marxist morality)”(45)Ibid., p. 81.;而他为第一部分的三章设定的“统一主题”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基础’(the ethical foundations of Marxism)——即马克思的元伦理学”(46)Ibid., p. 82.。这些足见布伦克特实际上在马克思的伦理学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之间是缺乏辨析的,至少是区分不够的。

这里有必要追问的是,布伦克特为何认为有必要慎用“马克思主义”,又为何没能做到呢?如果我们回到布伦克特的历史语境,似乎可以找到一种可能的答案,那就是他们这一代学人对苏联版马克思主义愈加强烈的批判性审视。就此,他在《前言》一开篇其实已有隐晦的表达:“例如,某一国家(some one country)对马克思思想洞见的断言,已不再像本世纪初的很多人所明显感知的那么可信。”(47)Ibid., p. ix.而苏联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确逐渐形成一整套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并且它在其“思想价值体系和科学研究体系”统一的发展进程中,又屡屡深陷教条主义而无力自拔(48)参见武卉昕:《苏联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兴衰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33、199页。。布伦克特对此显然是非常不满的,因而试图“回到马克思”,以作出有别于苏联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马克思的伦理学”的理论阐释。只不过他没有意识到,阐释“回到马克思的伦理学”比阐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事实上更有可能偏离马克思本意,赋予马克思一些不属于他的理论承诺,也更有可能抹杀或忽视马克思关于伦理道德的思想洞见与德国“真正的社会主义”等之间的根本差别。

四、总 评

尽管布伦克特阐释的马克思自由伦理学既有其优长之处可资借鉴,也有其所暴露的短板和不足应引以为戒,但无论如何,它为当代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建构所提供的有益启示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布伦克特对马克思自由伦理学的系统性阐释,不仅彰显了建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必要性,而且突显了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建构应以马克思的伦理思想作为必要资源。如今不论是批判资本主义,还是建设社会主义,都仍然需要伦理学给予有效引导。而这种伦理学要想确保其现实的有效性,就不应是自由主义的抑或其他主义的,而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因此有必要挖掘马克思在这方面丰富的理论资源和不可多得的深刻洞见。但是,我们也不宜把马克思的思想作泛伦理学的理解,尤其不宜仅从伦理学视角来理解马克思的自由观。因为伦理价值毕竟有其限度,而马克思眼中的自由远非伦理学意义上的自由所能涵盖,他所理解的人的解放也决不是告别政治解放,转而进入伦理解放。马克思视野中作为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在根本上不属于伦理社会。

其次,布伦克特对马克思自由伦理学的具体阐发使我们认识到,自由相较于正义、平等或权利而言,对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建构更为重要。因为自由在马克思那里得到更加直接而充分的肯定,特别是通过对解放的自由、革命的自由,对只有在共产主义条件下才能实现的每个人的自由的强调,凸显了自由在构想理想社会中有别于正义、平等或权利的优先性和核心地位。另外,通过布伦克特对技术决定论的辩驳可以看到,历史唯物主义不仅不是与伦理学相互排斥的,而且作为元伦理学的重要组成,它还是建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必要方法。传统伦理学的方法论往往是普遍主义的,这种普遍主义的方法论背后是抽象的人性论预设。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背后是现实的个人,及其实践所构成的历史的辩证发展,由此可以廓清伦理学的前提条件和基础,避免伦理价值陷入空洞的抽象。

最后,布伦克特对马克思的伦理学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随意嫁接也提示我们,不宜对马克思的文本按照现实的需要作过多阐发,而必须忠于马克思的观点,观照他当时的历史语境,把阐释马克思思想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区分开来。尽管布伦克特意欲避免以现在评判过去,特别是以20世纪的视角评判19世纪的马克思,但他实际上仍然是以“现代人”的视角去看马克思的,因而处处指向马克思主义与伦理学的当代问题,而没能真正回到马克思及其伦理思想的原初语境。这种应现实之需而有意无意地借助马克思来表达自己的理论夙愿、替现代人发声的做法,多少存在过度诠释之嫌,是我们需要尽量避免的。

当然无可否认,布伦克特对马克思自由伦理学的阐释在总体上是瑕不掩瑜的。正如有书评所评论道的,布伦克特的《马克思的自由伦理学》一书对马克思的解读总体上是有进步意义的,它向读者揭示了马克思的著作对于解决当代社会问题可能具有的种种新解(49)John W. Murphy, “Review on Marx’s Ethics of Freedom by George G. Brenkert”, Studies in Soviet Thought, Vol. 31, No. 1, Jan. 1986, p.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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